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下: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本条是关于质押合同的规定。
一、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该质押合同不成立。
二、本条规定的几项内容是对订立质押合同提供一个范式或样本,并非强制性内容。质押合同的成立要有必备合同条款,必备合同条款包括: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如果对必备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
三、质押合同仅是设定质权的民事行为,是质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质权发生的充分条件。质押合同的订立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层面的问题;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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