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期限跟合同期限一样吗? 合同履行期限怎么写
最高法院:合同已较长时间一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相对人也已接受,当事人再以未在书面合同签字抗辩协议未生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实际履行 协议未生效 合同主要义务 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即便当事人本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基于作为协议一方已经较长时间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已经接受,之后再以未亲自签字为由抗辩案涉协议未生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梁x、梁X、伍xx与张xx及莫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712号
案 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13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梁潮、梁欢、伍水泉主张由于梁欢本人没有在案涉《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款项协议书》上签字,故案涉《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款项协议书》未生效。经查,梁潮、梁欢、伍水泉作为共同甲方与张日鉴、李翟作为共同乙方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梁潮、梁欢、伍水泉作为共同甲方与莫天带作为乙方签订《支付款项协议书》,且明确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或“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梁潮与梁欢系同胞兄弟关系,何瑞兰与梁潮、梁欢分别系母子关系,梁欢本人虽未签字,系其母亲何瑞兰以代理人名义在案涉《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款项协议书》上签字,且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梁潮、梁欢、伍水泉作为甲方一直按每月27500元支付,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何瑞兰与梁潮、梁欢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梁欢之弟梁潮、之母何瑞兰签约并实际履行一年多的情况下,梁潮、梁欢、伍水泉又以梁欢对签约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不合常理。二审判决基于案涉《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支付款项协议书》签订及履行情况、签约一方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等,认定梁欢对此是知晓并认可的,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即便当事人没有签字盖章,但若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亦依法成立。故,即便梁欢本人没有在协议上没有签字,基于作为甲方的梁潮、梁欢、伍水泉已经较长时间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已经接受,之后梁潮、梁欢、伍水泉再以梁欢未亲自签字为由抗辩案涉协议未生效,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梁x、梁x、伍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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