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一般需多久才结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交付内容并非工程实体,而是一种智力成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但缺少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造成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判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笔者结合相关法规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及司法判例,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纠纷类型进行分析,提出风险防范与应对处理建议。
设计合同纠纷主要类型
设计合同为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设计费。设计合同纠纷可按违约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发包人违约。上海市二中院发布的《2015—2019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审结的70件案件中,涉及设计人追讨设计费的占87.2%。根据豫章律师事务所统计,江西省2008年至2022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103份判决中,设计人起诉发包人占比达85.9%,多为要求支付设计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按事由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求支付正常工作范围内的设计费。此种情形下,发包人常用的拒绝支付理由包括因项目中止、功能调整、规划变更、审查未通过等导致设计成果未实际使用,以及设计合同无效等。二是要求支付设计修改返工的额外费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设计修改非常普遍,对于修改原因、是否属于重大修改以及修改的工作量等均可能产生争议。
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诉请主要包括解除设计合同并退还设计费,返还履约保证金,赔偿因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此外,还有要求交付终版图纸、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
设计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分析
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认定通常较为清晰,以下重点分析发包人违约的相关民事责任,以及设计人在设计费主张未得到满足情况下拒绝配合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
——拒付正常范围内设计费的违约责任。根据设计合同性质,设计人交付了符合约定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即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争议通常在于发包人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此种情形下,只要能够证明未达到支付条件非设计人过错,则发包人拒付设计费的抗辩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例如,开封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设计成果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才支付设计费用,但此案中设计成果未通过审查系发包人原因,法院最终判令发包人支付相应报酬。此外,由于“确认”“报批”“送第三方审查”等主动权均在发包人手上,只要设计人交付了符合约定的设计成果,发包人故意不履行确认或报审义务,将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仍应支付设计费。
——拒付设计修改费的违约责任。拒付设计修改费可以从设计人的主张依据与发包人的拒绝理由来分析。
可以主张设计修改费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GF-2015-0209)(以下分别简称2000版示范文本、2015版示范文本)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招标文件),发包人需要增加设计费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内容、规模、条件和提交的资料错误或作出较大修改两大类。上述约定对引发设计修改的主体明确限定为发包人,因此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等产生的设计修改,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在此基础上作以下分析:一是厘清发包人行为。发包人资料错误的定义相对清晰,而发包人变更设计要求的概念存在较大模糊性。建设工程设计具有特殊性,是一个不断互动逐渐完善的智力创作过程,反复修改难以避免,不能将正常修改视为发包人变更要求。例如,开始考虑设计开放式厨房,设计方案形成后认为调整为非开放式更合适,此种调整为完善而非变更。具体界定时,可将修改的时间节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原则上,在设计成果确定前的调整均可视作对设计的完善性改动(颠覆性改动除外,如住宅调整为办公楼),此种修改无需支付“改图费”。二是对政策规范变化引起修改的定性。2015版示范文本及2017版招标文件在通用条款中均规定,基准日后因新法规和标准等引发的调整,可作为设计费用及期限变更的事由,并将基准日定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在此基准日下,如项目设计周期较长,政策规范变化引起的修改可能成为设计人主张额外支付费用的重要理由。三是对修改工作量的界定。因发包人变更要求和资料错误造成的设计修改,按惯例只有达到重大修改的程度,才需支付修改费。目前,尚无修改量达到何种比例属于重大修改的明确规定,合同中常见20%、30%等约定。
拒付或少付设计修改费的理由。在修改原因和修改量均满足支付设计修改费的条件下,发包人仍可能有理由拒绝支付此费用。2000版示范文本明确“……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增付设计费”;2015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明确“……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2017年版招标文件明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条款均按合同变更程序对设计费用的调整提出要求。因此,设计人未就变更事项与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在后续阶段再行追讨修改费,发包人可能以设计人自行修改为由拒绝其支付要求。对于一些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设计人可能在竣工验收环节才向发包人提出支付设计修改费要求,此时还会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此外,发包人往往对修改量有所质疑。设计修改工作量的鉴定缺少规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设计人拒绝配合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虽然发包人具有支付设计费的主动权,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设计人有时会以发包人未支付设计修改费为由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合同中通常有发包人发生违约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的约定,但拒绝配合竣工验收的行为仍存在违约风险。首先,拒绝配合验收是否属于暂停设计行为存疑;其次,在未就修改设计费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设计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与上述设计人拒绝配合验收类似的是施工单位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而拒绝配合竣工验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支付工程款并非承包人履行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的前提条件,以及承包人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属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需要指出的是,设计人竣工验收时已取得的设计费占合同额比例越高,因设计修改费纠纷拒绝配合验收的可能性越大。虽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是一种常见约定,但并无明文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SFP-2017-01)已对此进行灵活调整,允许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发包人可仅支付至合同价的60%。
纠纷防范重点与应对建议
设计费纠纷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中争议较多且难以评判的为设计修改费的支付问题。避免该问题的核心是充分认识设计修改的普遍性,结合行业惯例与具体实践,按递进的内在逻辑明确相关概念:首先,区分正常设计修改与额外设计修改的范围;其次,界定额外设计修改在多少比例内仍属合理修改,即“免费修改额度”;最后,提出合理修改之外部分的计量计价办法。此外,通过明确配合验收工作的要求、设置合理的支付进度,进一步减少争议的可能性。内容需在招标及合同签订时提前约定,发包人可以将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作为基础,在条款中纳入以下针对性措施,起草适用本单位的设计合同范本。
一是明确设计修改的定义。可明确在设计文件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前,相关设计修改(颠覆性修改及资料错误引起的修改除外)均为常规完善性改动,无需增付设计费。二是明确政策调整的处理。对于设计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理节点前新政策标准等引起的设计修改,无需支付设计修改费。三是明确重大修改的定义。可约定满足计入条件的设计修改达到一定比例后才计算设计修改费,且未签订补充合同或形成书面纪要就实施的设计修改,设计人不得主张修改费。四是明确修改费计算方法。对修改工作量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可规定必要时以造价咨询等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准;同时约定修改工作量的计价办法,如在合同单价上享有一定折扣。五是明确竣工验收的配合义务。将配合竣工验收作为一项独立义务,约定不得因设计费纠纷而拒绝(或事实拒绝)配合办理验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六是调整设计费支付方式。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施工阶段可能发生较大调整的项目,可预留更大比例的施工配合阶段设计费用。
责编:牛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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