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哪几个程序--合同订立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现实生活中,合同最为常见,合同纠纷也最易发生,如何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就需要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进行充分的协商,对合同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那么,学习掌握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第469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注: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
第470条 合同主要条数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本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也即合同包含的基本内容,各项内容要具体明确,可以很详细,也可以很简明,只要内容具体明确即可。
第471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注: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
第472条 要约的定义及条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
第473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注:一般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并不能构成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构成要约。
第474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注:如欲知要约生效的时间,需查阅相关规定。
第475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要药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邀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476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注: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第477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478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注: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要约的终止,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479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注: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480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注:“通知的方式”是典型的明示方式。“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属于默示的方式,这里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第481条 承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482条 承诺期限起算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483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对于合同的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规定或者约定,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484条 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485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要约可以撤回,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第486条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487条 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489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490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注: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书的,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提出。同时,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若仅仅是因为其没有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就认定其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既然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合同当然成立。
第491条 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按照本法规定的要约、承诺规则,承诺生效后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的,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第492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注: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法院管辖的问题。
第493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94条 强制缔约义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495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哪几个程序。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