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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大全精确--赠与是否有效?

2025-01-05 07: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赠与是否有效? (一)

赠与是否有效?

贡献者回答【案情简介】一位八十岁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 [1]和精神病,2007年,老人赠与其女婿的弟弟一些财产,其女婿带受赠人对赠与办理了公证,问:该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该怎么处理?若无效,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有限信息,要判断赠与合同的是否有效,要明确以下几点: 1、老人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精神病期间;2、老人的女婿是否为老人的监护人;3、本案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问题。 下面从赠与合同有效、无效两个角度分析本案: (1)赠与合同无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若老人的赠与行为发生在精神病期间,也患有老年痴呆,根据上述规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赠与合同虽经过公证,但可以对该公证申请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综合上述情况,赠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涉案赠与的财产应归还老人。 (2)赠与合同有效分析 本案中,①若老人的赠与行为没有发生在精神病期间,或者老人得的是间接性精神病,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精神病未发作期间,且老年痴呆症不至于使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老人的赠与行为属于其真实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本案的赠与合同应为有效。②若老人的女婿为老人的唯一法定代理人[2],“女婿带受赠人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该行为可视为法定代理人(老人的女婿)对老人的赠与行为予以了追认(若在法定追认期一个月内),或者说法定代理人已同意老人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合同由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赠与合同有效,那么受赠人(老人女婿的弟弟)对受赠财产拥有所有权。(完)[1] 阿尔茨海默病(Alzheimer disease,AD),又叫老年性痴呆,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病,起病隐袭,病程呈慢性进行性,是老年期痴呆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表现为渐进性记忆障碍、认知功能障碍、人格改变及语言障碍等神经精神症状,严重影响社交、职业与生活功能。AD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阐明,特征性病理改变为β淀粉样蛋白沉积形成的细胞外老年斑和tau蛋白过度磷酸化形成的神经细胞内神经原纤维缠结,以及神经元丢失伴胶质细胞增生等。 [2]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案例分析(请法学人士帮个小忙) (二)

贡献者回答一、甲赠与无效,因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金手链。乙的行为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处分财产。

二、法定继承人有丙、丙之女、乙与丁之子。原有婚姻关系解除,甲无继承权。甲乙为夫妻,共有二子一女,由于生活困难,女儿由他人收养,拟制血亲代替自然血亲,其女丧失继承权。与丙结婚,与其子女自然取得拟制血亲关系。与丁之子随时非婚生,但是同婚生一样对待。至于丙之子是否取得继承权看与乙是否有赡养关系。

三、有效。虽然是被胁迫,只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之前合同还是有效的。

四、1、正确。刘某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欺诈。2、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李某享有撤销权。是可撤销的合同。

打的好累,求。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 (三)

贡献者回答回答:案例中的2000元应归赵某的女儿所有。本案中,“李某听别人说小孩摸奖运气好,遂拿了2元钱给赵某之女,让其摸奖试试运气,并当着其他人的面表示不需要还钱。”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由此可知,赵某的女儿通过接受赠与获得了这2元钱的合法所有权,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

赵某的女儿摸奖中了2000元,这是通过幸射合同合法获得收益,换言之,赵某的女儿合法拥有这2000元的所有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赵某9岁的的女儿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其财产。“赵某认为这2000元应属于自己女儿所有,而自己是女儿的监护人,所以钱应由自己代女儿保管。”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符合民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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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二楼 吸血鬼さん 我进行补充:

1.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收益的行为,不会对其造成伤害,是得到保护的。所以,这2元钱的赠与当然成立。

2.虽然彩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合同,但它十分简单,丝毫不复杂,换句话说,并不比她到文具店买一支圆珠笔复杂,况且金额很低。这表明,赵某的女儿买彩票的行为与其智力、能力是相适应的。无非是付钱——选号——中奖的话领奖没中的话结束。

房屋赠与:婚前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四)

贡献者回答房屋赠与本身婚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赠与时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仅仅是一个人单方面的赠与问题了。房屋赠与在正常情况下,一旦进行产权变更,就不能随意撤销。但以下两种情况需具体分析:

一、婚后送给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房子能要回来吗?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权要回房产,因为配偶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案例回放:

小张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业有成。但随后有一天妻子小张发现丈夫小王偷偷给公司女秘书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愤怒不已的小张要求返还房产,但最终因协商不成上诉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赠与行为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忽略以下几点:

1)丈夫所用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处置财产权利,但丈夫处置财产时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另外,《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显违反了这一点,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产!

二、协议离婚后房产易主,但赠与方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涉及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产权变更的,赠与不得擅自撤销。

案例回放:

钱某是一家企业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顾年幼孩子。但是因钱某有家暴倾向,遂没多久两人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孩子随王某生活,钱某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并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赠与王某,作为其对王某的补偿。但不久,钱某辩称自己是为了离婚才将房子赠与王某,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钱某和王某离婚协议经平等协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钱某的赠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销。

三、婚后进行房屋赠与,应该注意什么?

婚后房屋赠与,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该注意:

1.赠与需征得配偶同意,建议签署同意声明。

2.对于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赠与,即使签订赠与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两种条件除外:

1)已对赠与合同做公证。

公证本质上来讲就是对法律行为、协议、合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明,并且一经公证即具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旦进行公证,即可标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清晰,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具备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不论是否发生产权变更,赠与人都不得任意撤销此类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

《婚姻法》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赠与合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未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般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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