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什么叫反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是《民法典》关于反担保的两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保证,为了分解担保责任的风险,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反担保责任产生的前提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利的前提:“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反担保人的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无权向反担保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担保人主张享受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形:“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据此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以保障担保人追偿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的独立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仍然可以按照反担保合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里只关注担保人是否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未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就不存在追偿的问题,反担保也就不存在产生具体责任的问题。
认定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提供反担保的债务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反担保独立于担保之外,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反担保无效。
这个原则在独立保函和独立反担保保函纠纷中,仍是适用的。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反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