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约定当地仲裁委管辖的可否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约定争议到当地仲裁委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的,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争议应由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解析案例
2000年6月30日,发包人(义乌市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浙江省义乌市中心医院医技病房楼土建工程。合同第三部分第10条第37.1款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调解;(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在该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条附则3述明:“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04年3月26日,承包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赔偿违约损失并返还工期保证金。
发包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金华仲裁裁委员会仲裁,而不应由法院受理。
另,2002年11月5日,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2002)金裁经字第1号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工程病房楼屋面(3)普通屋面工程的施工义务争议作出裁决。
【各方观点】
(1)发包人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承包人的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均约定仲裁条款效力,已经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金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予以确认。金华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取得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与本案案由相同。
(2)承包人认为:本案应由法院受理。首先,作为仲裁成立前提的件裁议必须是书面的、明示的,承包人未在金华仲裁案中提出管辖异议并不意味着以默示方式接受了仲裁管辖,更不意味着双方因此达成了补充仲裁条款。其次,在金华仲裁案中双方并未申请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金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没有明确地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最后,(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仲裁案的请求是确认屋面(3)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本案的请求是支付工程款以及延期损失,两者完全不同,没有任何重叠或交叉。因此,承包人未在金华仲裁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影响法院受理本案。
裁判观点
浙江高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月5日作出的(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裁决书,是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范围纠纷作出的裁决,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就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赔偿而发生的纠纷。两者争议的事项是不同的,且纠纷的性质亦不相同,即前者为确认之诉,后者为给付之诉。发包人以金华仲裁委员会已就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部分争议作出裁决,据此认为本案纠纷亦应由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后是否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条附则3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因此属约定不明,此后双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10条第37.1款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调解;(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处双方只约定了纠纷的调解问题,而调解不成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中,是空白事项。故应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是提起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人民法院对纠纷的管辖。发生纠纷后,双方亦未达成新的仲裁,故承包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发包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民一庭贾劲松法官解析认为:“虽然招标文件中约定,由商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明确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双方对“商定的仲裁机构”没有进一步约定,因此属于约定不明。
作者点评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基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未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因此法院有权受理本案。
裁判规则
约定争议到当地仲裁委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属于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不应排除法院的管辖。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