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合同义务和责任、合同义务的种类

2024-11-19 16:25 分类:合同审查 阅读:
 

合同义务和责任、合同义务的种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违约情形的出现,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等,在违约情形出现时,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基本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违约责任要求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如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2)修理、重作、更换;(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注:此处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主要义务,还包括合同从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注:金钱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给付一定货币作为内容的债务,包括以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注: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注:该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之后替代履行的费用。

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注:其他损失主要包括:(1)债务人最初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2)嗣后的不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3)债务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完毕前的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4)补救措施本身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5)补救措施仍然无法弥补的债权人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1)实际损失,即所受损害,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如,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的损失等。(2)可得利益,即所失利益,是指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但因违约而无法获得的利益,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第一,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非违约方。第二,预见的标准是客观的理性人标准。第三,预见的时点是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第四,预见的内容是损失的类型或者种类,而无须预见到损失的具体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注:定金,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其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在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三,违约方须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注:无论如何选择,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增加的费用”包括:(1)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费用,如货物往返运送的费用、履行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等:(2)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3)其他费用,例如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注:适当措施包括:(1)债权人停止进一步履行。(2)合理的替代交易。(3)接受债务人变更合同的合理要约。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注:与有过错,又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是指受损害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时应当予以相应减少。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注: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4年时效期间,只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对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适用本条规定。

相信关于合同义务和责任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

合同律师咨询

合同审查。合同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