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废止时间
-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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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废止时间 (一)
贡献者回答《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废止时间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注意,这是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则有些变化。
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国务院于2001年10月6日颁布《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文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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