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违纪违法找谁反映,国企改制违法案例
- 1、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的部室职能
- 2、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 3、96年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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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的部室职能 (一)
优质回答市社机关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合作指导部(业务部)、安全保卫部、人事部、党务工作部(团委、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老干部工作部10个部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市社党政公文处理,党政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工作报告的起草和市社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及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各部室工作,掌管党委、行政印信。
负责全系统体制改革工作及综合性调查研究。
负责公文、党委政务信息处理和档案、代表提案、保密、法制、史志、计划生育、献血、住房改革、绿化工作。
负责维稳、排查调处及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负责公关工作和接待国内外团组的组织工作。
负责后勤保障、管理机关财产、家具和车辆调度工作。 具体职责:了解、掌握系统内重大案件、事故的发生情况,贯彻、实施检查、落实系统内各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与要求。
负责与市属安全保卫综合部门的联系,组织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负责分解落实。
负责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和考核,制定有关奖惩办法。
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监控,指导企业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系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的基本建设。
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安全检查,指导与督促对各类隐患的整改,监督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落实,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负责协调、组织防汛物资储备,承担防汛工作。 贯彻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市社系统会计核算、统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市社系统各项资金统筹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市社系统会计、统计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市社系统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它报表汇总、报送、使用及财务、统计资料的积累。开展财务、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市社系统会计、统计电算化工作及市社NC系统的使用管理。
负责市社系统预、决算工作。负责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市社直属单位会计、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市社机关、投资管理中心本部的会计核算及其收入、费用的预算与决算。
负责投资企业的税后收益、占用的不折股资产(资金)使用费以及不动产(房屋)土地租赁费的收取。
负责财政、税务等综合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协调企业融资事项及企业贷款的申请、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资料的审核。
负责指导、协调市社直属企业、投资管理中心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工作。负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争取、审核、上报及收拨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及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等工作。
负责有关财产保险事项。
对市社出资企业进行年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完成市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具体职责:负责工商、技术监督、车辆管理等证件的办理。
负责指导区县供销社业务经营、农业系列化服务、基层社建设、社员股金管理和市社系统饮食服务行业工作。
负责检查指导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卫生、计量工作。
负责系统的社务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社章,维护各级供销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负责供销合作社企业管理协会和供销经济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商业联合会和市政府农业专业化办公室、市妇联“双学双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工作。
负责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负责科技工作和工业统计、计量标准、设备及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煤、水、电节能管理。
负责对外经济协作及国家、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特需商品供应组织工作。
负责与市发改委、商务局、科委、公安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工作。
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工作。
负责市社系统的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三资企业和海外企业的建立、审批和管理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社系统生产和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技术、设备和劳务的进出口业务;
负责市社系统各单位出国业务审查,办理出国手续和护照管理;
承担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了解、掌握区、县供销社、区公司级领导干部变动情况。
负责直属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社直属单位和市社机关工作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推荐改制企业董、监事,负责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社直属单位经营管理者、党群组织负责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室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奖励的管理工作。
负责未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专业人才的招聘、引进工作。
制定市社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项目的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指导、协调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岗位培训的实施。
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加强教育基地建设,促进教育发展。
负责职工教育协会、职工教育理论研究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工作的调研、评比、经验交流及推广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协调劳动、工资、保险等有关政策。
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调控、核准企业工资总量及工资水平;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
配合有关部室负责机关本部各项社会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负责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
负责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政审工作。 承担投资管理中心职能。
具体职责:负责制订市社及出资企业中长期战略性发展的研究、论证,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考察、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建议或意见;主持或参与投资方案的制订;负责或参与投资方案的组织实施。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对外资本运营。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合并、兼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和破产工作。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包括土地、房屋、项目的转让、出租及租入土地、房屋、项目的工作,负责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的制订与审核。
负责评价出资企业资产运营业绩,提出改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负责出资企业董事的工作指导、联系与管理,指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出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会务的协调事项。
负责制订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制订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对所属出资企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负责出资企业中的社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负责投资中心及出资企业体制、机制改革。
负责制订社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实施与监督。
负责市社及出资企业中投资管理中心股份登记、转让、处置工作。
负责市社及投资管理中心的土地、房屋产权的划转,负责基建工程报批及房屋、土地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职责:负责管理市社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的设置、改选工作及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党员年度发展计划的制定、落实、审查及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统战、侨务、民族工作。
负责市社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制定学习计划,检查、督促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成果。
负责制定职工思想教育计划,指导各单位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负责指导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检查、评比、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和典型。
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形象设计,扩大企业经济活动的宣传。
负责市社思想政治研究会工作。
指导各单位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了解、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开展适合各种青年特点的活动。
引导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开展“创新创效”活动,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
协助党组织管理团干部,组织团干部、团员培训工作,开展“推优入党”、“推优荐才”工作。 具体职责:负责协助党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为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负责检查系统内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各级领导机构、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所属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随时向市社党政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负责受理党员的申诉和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及时组织查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抓好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督办工作。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指导各单位开展反腐败斗争。
负责与系统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监事的工作指导、联系与管理。 具体职责:按照北京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考核责任制要求,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
负责对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根据中央、市委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社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办法。
具体负责市社机关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执行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负责市社机关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参观活动。
负责处理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
管理老干部活动站,负责组织老干部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并指导直属单位活动站(室)的工作。 具体职责:指导各单位工会的思想、组织建设,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
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指导各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好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负责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职工互助保险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和表彰先进,并负责劳动模范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树立竞争上岗、择优上岗的观念,以及组织各种形式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生活。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 根据市社中长期发展战略,负责制定市社及所属出资企业土地整理储备及项目投资开发的战略规划,推进市社及所属出资企业土地房屋资源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实现综合收益最大化。
负责市社及所属出资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尽职调查,对项目的内外部投资环境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提出项目投资方向、目标、定位等方面的建议;主持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制定;审核资产使用方申报项目投资方案;组织项目投资方案的实施。
负责市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权属的确认、办证等项目投资基础性工作,负责市社及所属单位项目投资的规划意见、土地预审、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开竣工、验收、档案合同的归档保管等具体工作。
负责协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公共关系,负责与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建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接洽联系工作。
指导、协调各区县供销社、区物资回收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确认工作。利用市社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为市社系统资源开发、利用、运营提供信息服务。以资产为纽带,推进市社和各区县供销社及社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
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完成市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 (二)
优质回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现行有效的。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
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
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
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
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
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
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
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
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
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
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
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
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
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
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
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
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
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
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
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
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
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
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
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
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
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
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
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
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
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
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
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
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
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
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
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
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
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
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
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
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
96年国有企业改制~ (三)
优质回答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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