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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某些标准条款不适用于自身

2024-09-22 09:15 分类:公司法 阅读:
 

货物贸易的货物贸易规则 (一)

货物贸易的货物贸易规则

最佳答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订立了五十余年,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开展了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取得卓越的成就,尤其是乌拉圭回合全面修订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并就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议题展开了谈判,从而完善和健全了法律体系框架,谈判内容不仅涉及国际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顺应新经济时代的要求,对未来世界经济结构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随着关税的大幅降低,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它们是: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技术壁垒;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查;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补贴和反补贴;安全保障等。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 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因此,WT0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在GATT的前五轮谈判中,关税减让曾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程度。

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

只有较少数产品征收较高税率。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占其总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到5%。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例也将从9%降到5%。

1997年3月26日,占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额92%的40个国家同意分阶段(发达国家于2000年前,发展中国家于2005年前)取消此类产品的进口税和其它费用。

更多数量的产品受到关税约束。发达国家将受约束的进口工业品数量从78%提高到99%。 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1%提高到73%。经济转型国家将从73%提高到98%。对贸易方和投资方而言,实际上意味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现在也受到了约束。几乎所有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如价格)均已转化为关税了。农产品市场更加可预见。农产品市场准入承诺也将取消先前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限制,减少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农产品协定的目的是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这将同样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定允许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是通过制定对贸易较少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也允许执行承诺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不必象发达国家那样缩减补贴或降低关税,而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得到宽限。

农产品的新规则和承诺适用于:

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新规则只有关税。在乌拉圭回合之前,有些农产品进口受价格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它们已几乎被提供等量保护的关税所代替,如果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 75%。这就是“关税化”。

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削减关税 36%,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缩减 24%,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关税削减义务。

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允许政府采取特别紧急行动(“保护措施”),以防止进口价格的急剧下降,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但是,协定还规定了何时和如何采取此类行动。协定实施期内,日本、南韩、菲律宾和以色列四国获得特殊待遇,可对特定敏感产品(主要是大米)采取进口限制,但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包括海

外供应商的最低准入机会。 国内支持----对支持国内价格或补贴生产政策的抱怨主要是他们将鼓励过生产,从而限制进口或导致出口补贴以及在国际市场低价倾销。国内政策将直接影响生产和缩减贸易。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础,计算出具体数额作为削减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必须缩减20%,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缩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缩减。

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可以自由地采用。它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诸如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

出口补贴----农业协定禁止对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除非在成员承担义务的列表中明确规定的补贴外。在已列出的范围内,协定要求WTO成员不仅要缩减用于补贴资金金额,而且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 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和补贴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削减。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十年计划,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自1960年早期以来影响贸易的进口价格体系正在分阶段地完成。

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期间,纺织品贸易由《多种纤维协定(MFA)》加以规范。双边协定或单边行动所建立的配额,就是限制纺织品进入那些因快速增长的进口量而导致民族工业受到严重破环的国家。

自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至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特别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身也将不再存在。

自1995-2005年的十年间分以下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

1995.01.01-1997.12.31期间,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

1998.01.01-2001.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

2002.01.01-2003.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

2005.01.01取消余下的近49%的产品配额限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

协定规定前三各阶段的每个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包括如下四类: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多种纤维协定和不符合WTO协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措施,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和于1996年必须使之相符。

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限制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执行。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

对于配额给予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可能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限制,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协定还将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供应商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 如果一个公司以低于本地市场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认为“倾销”产品。对此,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有不同的选择。WTO协定并未就此通过裁决。但是许多政府会采取反倾销的行动,以维护其国内产业。 GATT第六条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的行动,《反倾销协定》清楚地阐明了该条内容,它们是被同时运用的。它们允许国家采取一些做法,通常会终止贸易伙伴间的 GATT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原则,其典型做法是反倾销行动,这意味着将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接近于“正常值”,或消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衡量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协定提供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其一是基于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其二是基于另一国出口商的价格;其三是考虑出口商生产成本、其它费用和正常利润的综合计算值。协定也规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对于某一产品倾销程度的计算并不足够。反倾销措施只适合于倾销是否对进口国的产业构成损害。因此,首先必须按规定的准则开展调查。调查必须评估对所论产业具有支持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如果调查表明倾销正在进行,且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损害,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其价格提高到协议的水平,以避免承担反倾销进口税。

协定还对发起和进行反倾销措施期限和复查,列明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轻微的(一般认为幅度低于产品出口价值的2%),以及原产于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进口总量的 3%,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产品,累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成员国必须向反倾销委员会迅速和详细地通报所有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成员方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报告(一年两次)。一旦矛盾升级, WTO鼓励成员方之间相互磋商解决。也可采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反倾销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为WTO成员提供讨论有关《反倾销协议》的有关事项的机会。 这一协定要做两件事:禁止使用补贴,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贴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开展自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

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包括了补贴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贴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贴。协定只禁止特殊补贴----可能是国内补贴或出口补贴。

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贴----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它们适用于工业品以及农产品,除非其补贴符合农业协定。 l 禁止补贴系指满足某些出口指标,或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条件所给予的补贴。由于其设计扭曲了国际贸易且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因此予以禁止。此类补贴可通过 WTO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如果争端解决程序认定补贴属于禁止范围,则必须立即予以撤销。此外,诉讼国家也可采取反措施。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可申诉的补贴在此类补贴中,诉讼国家必须示明补贴已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此类补贴也可能在一定范围被允许。协定定义了三种可能引起的损害。一个国家的补贴可能损害进口国的某种国内产业。补贴可能损害另一个国家的竞争对手,如果两者在第三方市场竞争的话。而且,一个国家的国内补贴可能损害试图在实施补贴的国家国内市场进行竞争的另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补贴已构成严重影响,则补贴必须撤销或必须消除其影响。此外,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不可申诉的补贴 系指非特殊补贴,或给予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补贴、援助损害地区的补贴,或依据新环境法律和法规促进现有设施改造方面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不能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且反补贴税不能施加于接受补贴的进口货物。但补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协定中规定了用以判断产品是否接受补贴详细的准则、确定接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以及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准则和期限(一般是五年)等。接受补贴的出口商也同意提高其产品出口价格作为承担反补贴税的替代方法。

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起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少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继续实施某些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至2003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取消其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其补贴的设计是有利于国内生产和避免进口)。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接受反补贴税调查,也会得到优惠待遇。经济转型国家必须在2002年前分阶段取消被禁止使用补贴。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重要的,但是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存在的差别,使得生产商和出口商难以适应。如果这些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它们有可能被用作保护目的而对贸易构成障碍。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最新文本经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而予以修订。

TBT协定认为任何国家有权采用合适的标准,例如: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满足消费者权益方面标准。为避免各国标准存在太大的差异,协定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但是不得改变其保护等级。

TBT协定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应用标准的良好惯例守则。同时,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款: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何阐述它们将采用的法规----通常按中央政府机构的原则。

TBT协定规定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必须公开和公平。不应该采用有利于本国生产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任何测试方法。协定鼓励任何一个国家认可另一个国家的测试方法。这样,所论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标准的测试工作可以在产品生产国进行。 制造厂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未来市场上所采用的最新标准。为有助于保证能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咨询点。 尽管现在进口许可证体系已经少于过去,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实施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规定进口许可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例如:协定要求政府为贸易方建立科学的信息,使之了解为何要获取及如何获取进口许可证。同时,也阐明了任何国家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改变现有程序时,应如何知会WTO。协定对政府应如何评估许可程序的申请给予指南。

进口许可程序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所谓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协定规定自动许可的准则,所以,所用程序不会限制贸易。

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也试图尽可能减少进口商在申领许可证时的负担,所以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并不限制或扭曲进口。协定规定处理进口许可的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一件申请,同时提交的所有申请应在60天内处理完毕。

最新协定使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果。该协定现作为WTO所有成员签署的“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 对进口商而言,海关估价过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实际税率改变恰好是最严格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目的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体制 ----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武断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协定规定了一整套估价准则,较之原GATT的海关估价体制有所扩展并更为准确。

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的决定给予海关当局这样的权力,即一旦海关当局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如果海关当局仍有足够理由怀疑,它可以忽略任何附加信息认为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依据予以确定。 装船前检查通常是聘请专业私人公司(或“独立的机构”)查核装船细则----主要是海外订购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协定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例如:避免资金流失和商业欺骗以及逃避关税),和弥补其行政架构的不足。协定承认政府委托装船前检查机构进行的活动所适用的GATT原则和义务。采用装船前检查的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价格复核的特定指南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出口方成员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时的非歧视、及时公布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协定建立了一项独立的审查程序。它是由代表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方的组织联合管理,其目的是解决出口方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 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判断产品产地的准则。鉴于出口国家之间的在报价、优惠关税、反倾销、补贴等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也用来编辑贸易统计资料。

原产地规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它要求:(1)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2)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3)他们必须一贯、一致、公平和合理地予以管理;(4)他们必须基于肯定的标准(也就是,它们应阐明那些产品应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阐明那些产品不授予原产地证明)。

长远来说,协定的目的是协调WTO所有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但某些优惠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根据其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贸易)除外。依据一套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期地签发原产地证原则,建立了协调工作纲要。这一工作正在由WTO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赞助的技术委员会进行。

协定的附录规定了关于货物优惠待遇原产地规则运作的“共同宣言”。 与投资措施相关的协定(TRIMS)仅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它承认某些措施可能会限制和扭曲贸易,并声明任何成员不应对外国人或外国产品施加任何歧视措施(即违背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它也宣告导致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为无效的(违背GATT的另一条原则)。协定后附有一份TRIMS清单,列明不符合GATT某些条款的措施。该清单包括要求企业本地采购达一定水平的措施(“本地含量要求”)。它也试图阻止限制公司进口或规定公司出口目标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

根据协定规定,国家必须将正在实行但不符合协定要求的所有投资措施知会WTO及其成员。发达国家必须在1996年底前取消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期限为1999年底。最不发达国家期限为2001年底。

协定建立了TRIMS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许诺执行情况。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在2000.01.01考虑是否需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条款。 如何保证国家的消费者获得安全的食品这就要借助符合相应的标准来保证。同时,如何保证不使用严格的卫生和安全法规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理由

独立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协定规定了基本准则。

协定允许国家制定其自身的标准,但是也规定技术法规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它们仅仅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且不应该在情况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实行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

鼓励成员国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导则和建议。成员国也可依据科学的理由(而不是武断的)采取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协定也允许国家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来检验产品。因此出口国应保证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惯常做法能为进口国所接受。如果出口国能验证适用其出口产品的措施能达到进口国同等健康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将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协定包括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条款。政府必须对即将实施的新的或修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予以事前通告,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便提供此类信息。

建筑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件指的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建筑监理合同中的专用条件指的是什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

监理合同中的"报酬比率"指的是什么

监理合同的金额,一般是按所监理的项目的“工程费用”为基础,然后取一定的费率来定的,这个费率,就是“报酬比率”。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二)监理人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四)监理人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六)监理人的责任;

(七)委托人的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监理报酬;

(十)其他;

(十一)争议的解决。

建筑合同中的工作天指的是什么

建筑合同一般用日历日,那个就是雨雪放假都算上的,工作日是指工作的天数,下雨停工不算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服务指的是什么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服务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劳动合同中的客关条件改变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定情况。

一、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条件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 “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 “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巨幅波动等;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疫病等导致的封锁、禁运等。某一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来的效力将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法律中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所谓的“客观情况”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都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做出细化规定的还要追溯到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其中明确“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除该条款外,对于其他情形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判断的标准主要还是应当考虑这些情况是否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仅仅只是用人单位管理层的主观决定或是领导的单方调整,则将很难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即使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履行或满足以下程序或条件:

(一) 协商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是不应当缺少的环节,否则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但是这也是很多企业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调整岗位以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等的变更,例如协商降低薪酬,固定工作时间变更为弹性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留有与员工进行过协商的证据,例如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对方明确知悉的通话录音,会议或座谈的录像等。

(二) 提前通知或支付解约金

除了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何种客观情形,重大程度如何,以及导致的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与第一项相同,通知或支付解约金都应当留有员工确实收到的签字证据。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 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往往是用人单位经营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实际上,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理由有部分是重叠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此时,应当按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五) 限制性条件

劳动者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则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建筑中的预留埋件指的是什么

预埋件(预制埋件)就是预先安装(埋藏)在隐蔽工程内的构件.就是在结构浇筑时安置的构配件,用于砌筑上部结构时的搭接。以利于外部工程设备基础的安装固定.预埋件大多由金属制造,例如:钢筋或者铸铁,也可用木头,塑料等非金属刚性材料。

1、预埋件:是在结构中留设由钢板和锚固筋的构件,用来连接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的固定用途。比如做后工序固定(如门、窗、幕墙、水管、煤气管等)用的连接件。 这个在混凝土结构与钢结构连接的部位很多。

2、预埋管:在结构中留设管(常见的是钢管 铸铁管或PVC管)用来穿管或留洞口为设备服务的通道。比如在后期穿各种管线用的(如强弱电、给水、煤气等)。常用于混凝土墙梁上的管道预留孔。

3:预埋螺栓:是在结构中,一次把螺栓预埋在结构里,上部留出的螺栓丝扣用来固定构件,是起到连接固定作用的。常见的是设备预留螺栓。

合同套内建筑超标单价指的是什么

假如合同约定套内面积100平方米,按商品房销售规定,未改设计和规划的情况下允许3%内的面积误差,即超过103平方米外就是超标面积。

超标面积的单价就是建筑面积超标单价。

建筑面积,是地产名词,与使用面积及使用率计算有直接关系。

因应国家地区不同,其定义和量度标准未必一致。

建筑面积一般大于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

建筑中的墙排管指的是什么管

是强排管吧,强制排水,地下室集水井用泵向室外地上排水的压力管

建筑中的波打线指的是什么?

波打,英文“boundary”,表示边界,指石材走边。

波打线,又称波导线,也称之为花边或边线等,主要用在地面周边或者过道玄关等地方。一般为块料楼(地)面沿墙边四周所做的装饰线;宽度不等。楼地面做法中加入与整体地面颜色不同的线条以增加设计效果。

延伸一点是在两块地砖之间起分格和装饰作用的长方形地砖,类似于墙砖的腰线的装饰作用。形象地讲波打线就相当于墙面的踢角线,只不过将墙面放到成为地面一样。 波打线主要是为了使客厅地面更富余变化、看起来特别艺术韵味的一些线条。材料主要是用一些和地砖主体颜色有一些区分的瓷砖加工而成,一般用深色的瓷砖加工为主,现在有仿古专门配套的波打可供选择。

园林中一般对于石材收边,成为波打线。

波打线在CAD绘图中常用细实线绘制。

建筑电气中的DS指的是什么?

指灯具安装方式---管吊式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三)

最佳答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 职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十八条做了概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包含了许多意思。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意思,希望对大家会有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 方法 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 措施 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施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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