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什么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的;
4、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克扣工资,违规罚款等)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1、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
1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中常用的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可能存在的合法解除情形。这些情形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增加或变化,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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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