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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千万别找律师!劳动争议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2025-01-17 02:25 分类:公司法 阅读:
 

劳动仲裁千万别找律师!劳动争议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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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劳动者据此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款(追索劳动报酬案劳动者按照30%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无效,于法无据,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8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黎风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阳,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黎风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迅律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东迅律所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代理被告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双方商定律师代理费包括前期5000元律师代理费和后期代理费,后期律师代理费按照被告所得款项(须得款2万元)的30%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多次与被告沟通、见面、反复研讨案情,整理了大量的劳动仲裁资料,后于2020年4月14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昌平区仲裁委)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经原告反复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华佑公司)协商,经昌平仲裁委主持调解下于2020年5月20日达成了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913号调解书,内容为2020年6月15日华佑公司向被告支付3.5万元。2020年6月15日,华佑公司向被告支付了3.5万元,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完后期的律师代理费1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尚差4500元。被告以家庭困难、欠外债等为由予以推诿不予支付。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了黎风贤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委托东迅律所代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其中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应付律师费包括前期五千元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支付,如甲方所得款项在贰万元及以下无须支付后期律师费,在贰万元(不包括贰万元),则甲方按照30%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后期),例如得到2.5万元,则支付后期律师费7500元,以此类推”。东迅律所在此条款处盖章,黎风贤在此条款处签名。

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载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黎风贤各项费用共计叁万五千元

2020年6月16日,徐阳称“黎大姐,钱还没收到吗”,黎风贤称“收到了,昨天傍晚六点多收到的”……,黎风贤称“如果我私自协商解决了,您也知道您会损失律师费的,我没有这样做就是因为我们不单纯的是客户关系,而且我说的也确实是实际困难,您的付出我认可,并且很感激,希望您不看僧面看佛面,减免一下费用,先您”,徐阳称“减不了,你付款吧”。

东迅律所提供黎风贤的劳动合同及入职通知书、排班表、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记录等仲裁阶段证据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东迅律所与黎风贤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黎风贤主张《委托代理协议》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无效,应当退还其支付的后期律师费6000元一节。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黎风贤据此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款无效,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对黎风贤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黎风贤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委托代理协议》关于代理费的第七条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1.关于紧迫,从《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的时间看,原被告于2020年3月29日开始洽谈委托事宜至4月8日签署正式的委托协议,期间有十余天的时间,双方之间签订协议不存在紧迫的问题。2.关于缺乏经验,原告主张自己是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处于弱势地位,从双方争议的《委托代理协议》条款看,《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是代理费收取的方式。该方式只是代理费的计算问题,是一个算数问题,不涉及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问题。3.关于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未达到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则这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因双方签订合同对收费方式和金额有明确的规定,且该收费方式未明显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故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不构成显失公平,故对于黎风贤要求撤销《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黎风贤委托东迅律所代理其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东迅律所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黎风贤亦取得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款项。现黎风贤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对于北京东迅律师事务主张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北京东迅律师事务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了代理费的付款时间,黎风贤逾期付款势必给东迅律所造成损失,故一审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另,黎风贤主张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未向其出具发票,应当受到惩罚。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出具发票不影响双方之间协议的效力,黎风贤可就该事项向相关部门反映。

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黎风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反诉原告黎风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东迅律所与黎风贤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而应予撤销。本院认为,黎风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黎风贤自2020年3月29日向东迅律所转账支付第一笔律师费后,至2020年4月8日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协议中对风险代理的内容予以手写,黎风贤在手写内容处单独签字确认,且协议内容通篇未涉及法律专业知识,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在案也无证据证明东迅律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黎风贤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订立协议,故《委托代理协议》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东迅律所与黎风贤均应依据该协议,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另外,东迅律所接受黎风贤的委托,就黎风贤与北京华佑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金额为59279.35元,经调解后黎风贤获得35000元,东迅律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共计15500元,所收数额亦未显失公平。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该《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判决黎风贤给付东迅律所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黎风贤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

综上所述,黎风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黎风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慕林芳

书 记 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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