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不出去要交物业费吗__商场门面有一年没租出去了,物业还要收物管费和公摊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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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门面有一年没租出去了,物业还要收物管费和公摊费合理吗? (一)
贡献者回答物业可以依法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上述规定,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针对买受人业主约定计费起始时间等。
2、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依法追缴的对象应当包括作为初始业主的建设单位。
3、2007年施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其双方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为住宅小区提供现场管理服务;建设单位负责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明确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实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具备业主共同管理的法定条件,尚不能落实《物权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实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建设单位完成业主依法享有物业使用权和使用权的交付,才能实现业主共同管理,也是买受人业主依法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起始时间,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义务,必然妨碍业主大会成立,妨碍买受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约定计费起始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权属明确的物业;否则,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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