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可以申请廉租房吗-外地户口能办廉租房吗
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镇政规发〔2023〕5号文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镇江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区政府应组织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核查认定工作。
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税务、公安、工商、人社、物价、审计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1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含公房)面积合并计算。5年内因转让、赠与、被征收(拆迁)等原名下房屋(含公房)面积应当计入现住房面积,其中,被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认定:实行实物安置的以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只享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以原住房面积计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含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一般以户主为申请家庭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家庭成员书面推选其中一人为申请家庭代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人户,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现已成家,独立生活的可单独申请。
夫妻之间不是同一户籍的,仍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不得各自单独申请。
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不是同一户籍的,仍应共同申请,不得各自单独申请。
第八条 原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因以下原因需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在满规定年限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将原住房(含公房)转让、赠与、被征收(拆迁)的,需满5年方可申请,其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将家庭成员的原住房(含公房)转让的,满2年即可申请;
(二)离异的,离婚后需满5年方可申请,其中,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人名下无房的且离婚时未有共有房产分配的,满2年即可申请。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不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已配租廉租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廉租租金按当年房改标准租金核减60%。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房源管理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余额;
(二)不低于10%的计提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二)腾退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商品房开发中配建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房源。
第十二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实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廉租住房配租后不得二次装修。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家庭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已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需另行认定);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登记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及相关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转送),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转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发放货币补贴、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等通知,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五章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申请家庭月补贴额度=(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货币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可以通过货币补贴补足差额。
第十九条 货币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实施之前,均可享受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货币补贴金额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月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报市财政部门拨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做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
对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停发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人,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证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等到相应的公房管理单位办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孤、老、病、残等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方案公示和公开摇号配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每批次的廉租住房配租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后,原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原住房是租赁直管公房的,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收回。
(二)原住房是租赁其他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收回。
(三)原住房是私房的,可以交出也可以保留私有。保留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与原私房面积的差额。
(四)原住房是违法建设的,一律自行拆除后方可配租。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实行年检和退出机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后的年检工作。
对年检不通过的申请家庭实行退出机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实施。
廉租住房家庭住房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应主动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家庭,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市场租金标准。
对于经济已经改善不在低收入范围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出租赁的廉租住房;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对退出后居住有困难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过渡,但需重新办理相关租赁手续,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已配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在退出现有配租保障满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配租。
第二十九条 租赁廉租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补交退出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镇江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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