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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2025年房源信息--天津公租房2021年

2025-02-17 22:05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上海:公租房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一)

上海:公租房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优质回答4月27日,上海市房管局印发修订后《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主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均套建筑面积和准入条件作了调整。

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为及时解决新来沪入职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呼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由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参照实施意见执行。下一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将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修订《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海南:计划到2025年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 (二)

优质回答11月19日,澎湃新闻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海南省住建厅于11月12日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2日截止。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海南省计划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含租赁补贴),基本解决重点城市、省级产业园区人口集聚带来的住房困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口市、三亚市两个人口净流入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市县和省级重点产业园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编制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中予以优先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规范,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

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1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

按照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含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切实增加供给。

居住需求较大的城市(镇)中心城区,可采用商品房和安居房项目配建、盘活存量房屋改建、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中的片区,可通过盘活企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土地和房屋、拆除危旧房重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可通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园区周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来设定的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市场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增加该项目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指标。安居房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方面,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海口市、三亚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县,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选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学校及其周边和城市(镇)建设重点片区等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广州加强住房保障,到2025年建设筹集66万套保障性住房 (三)

优质回答9月14日,澎湃新闻从广州市政府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不断完善符合广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任务(含公租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逐步提高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意见》提到,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多渠道供应土地,其中包括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按照《意见》,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会商编制,合理确定单独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逐宗明确配建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和面积,确保“十四五”期间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总体上不低于总出让住宅建筑面积的10%。

在推动多主体参与筹建方面,《意见》提到,支持整租各类房源用作公租房。支持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属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整体租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复建安置房、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各类市场租赁住房用作公租房。落实城市更新旧村全面改造科学配建保障性住房、配置中小户型住房。

同时,支持存量房源整租运营。出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指导性文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整租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以及整治类城中村住房,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品质化提升后统一运营,提高租住品质。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市、区两级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公租房建设资金优先足额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意见》还提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在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方面,《意见》显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重庆:2025年底建成充电桩超24万个/换电站200座 (四)

优质回答易车讯  近日,从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获悉,其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3万个,建成换电站200座。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电桩超过24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3万个,建成换电站200座,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统筹建设运营管理。

1.坚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通过规划布局、协议授权、政策引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优化运营监管,形成全市“一张网”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市级监测平台数据联接,开发提供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提示等服务功能。规范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打击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各区县投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涉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电网企业根据布局规划加快推进配电网建设,做好报装、接电、供电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结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在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车场、小微停车场、城市边角地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停车场、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规划建设换电站,推进公交站、火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等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全覆盖,持续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三)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4.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建设流程指导。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5.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6.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7.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四)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条件。

8.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或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应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五)优化中心城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9.各区县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及中重卡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要求的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10.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重点在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有条件的高架桥下、公交站台等场地建设公交充电站;重点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P+R”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辅助服务区内、公共停车场(库)、露天公共停车位、街道空闲地、公租房边角地、城市零星建设用地、已设置停车场(位)的城市公园和景区等场地建设网约、巡游出租车充换电站;重点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冷链基地等场地建设物流车充换电站。到2025年,全市符合建设条件的公交首末场站、公交枢纽站、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园、3A级(含)景区充电桩覆盖率应达到100%;具备建设条件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码头、港口、城市配送集散地充换电站覆盖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重庆机场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中国石油重庆分公司、中国石化重庆分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六)加强区县、镇街充电网络布局。

11.加快补齐区县、镇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站“区县全覆盖”、充电桩“镇街全覆盖”。积极推进辖区内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和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特级公共停车场(库)等公共区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各镇街集镇、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委、市乡村振兴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七)扩大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

12.加快制定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在渝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网络布局和建设。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充换电设施建设供电保障。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快充站全覆盖,试点建成一批350kW及大功率充电桩;多品牌多车型换电站联合运营,重点服务区原则上建成1座综合换电站,换电站间距不超过200公里。(责任单位:重庆高速集团、国网市电力公司)

13.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6个;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充电桩单枪功率不低于80kW,双枪功率不低于160kW。(责任单位: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高速集团)

14.优先对车流量较大的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进行升级改造,在渝蓉、沪渝、渝昆、沪渝南线、九永、包茂、兰海、绕城等高速线路服务区改建快充桩300个,充电电压由300—500V拓宽至300—750V;扩建沪蓉、渝宜、内环、渝广等高速线路服务区充电桩40个,单站充电桩由4个扩建至8个,单枪功率不低于60kW。(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高速集团)

(八)加快内部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5.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九)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16.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17.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支持电网企业、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对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居住小区及其公共领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8.鼓励换电运营企业会同整车生产厂商探索建立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鼓励我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中心城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19.重点区县原则上应建设1座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鼓励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一)改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

20.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21.鼓励充电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体探索商务模式,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共享服务设施,实现停车和充电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22.提升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设备在线监测、故障预警等智能化、数字化支撑手段,提升平台车桩一体化监测水平。市级监测平台每月向社会发布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23.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充换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在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后投入市场。充换电运营企业应自查充换电设施运营状态,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规范充电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桩”清查冶理制度,将“僵尸桩”数量纳入充电企业建设补贴评价体系,加大对“僵尸桩”整治考核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24.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居住社区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国网市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强化工作联动,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主导统筹推动本辖区建设工作,电网企业同步做好配套电网保障,积极推进居民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市经济信息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请市政府通报督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重点支持服务质量优质的充换电场站,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区县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探索“车电分离”等商业、金融模式创新。重点推进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推进整车电池回购、电池梯次利用、V2G、充换储一体化等方面的持续探索和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细化落实相关任务,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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