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有哪些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 1、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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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一)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 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 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 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 资等)、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 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 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 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所以,原“八项准备”对应在新的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并不是全部不得转回,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另外,单就资产减值能否转回,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原因在于:企 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由税法规定,如会计处理与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为准,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企业无论是资产减值被 转回也好,还是资产减值没有转回也好,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是一致的,所缴纳 的所得税也是一样的。 当然,由于税法不承认上述“资产减值”,因此,企业在上述资产依照第8 号具体准则计提 减值以后到最终处置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将会在会计上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所 得税会计”问题。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分期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的这些资产,在计提了资产减值 准备之后,其后会计期间的折旧、摊销额需要按该资产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 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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