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2024年二手房--安泽独院出售
- 1、求:晋价房字(20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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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晋价房字(2002)150号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内容
2002年6月3日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房字[2002]150号《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①“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对住宅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计收,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对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收取的,规范为按定额收取,每宗收费标准为200元;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②注销登记不收费;
③向一个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④权利人因丢失、损失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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