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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2024-09-12 22:2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后土地怎么办 (一)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后土地怎么办

最佳答案一、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后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后变成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严格管理合法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社会共公利益需要,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非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适用公平补偿原则,非公共利益征收的适用完全补偿原则。

抢险,战争期间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依据《防洪法》《国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使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开发土地资源,遵守合法、节约、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为名变更已经批准设置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 本条例公共利益是指具有:公共性、普遍性、直接性的社会公共事业。

公共利益应限制在以下用途,但为生活及生活配套设施用途除外:

1、国防建设和军事用途;

2、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项目;

3、国家或省级重大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

4、重大能源项目;

5、国家的新材料项目;

6、公益性医学公共场所,公共教育设施、公益体育场馆,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7、政府,法院,检察院办公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罪犯服刑监狱,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戒毒场所;

8、公共事业的供电、供暖、供水用途,城市市政建设;

9、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且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10、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项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

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向原土地权利人另行支付补增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先行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实的,社会保障费没有安排的,不得强行占用拟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果树花卉补偿,房屋补偿费,残地补偿,迁移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邻人权利受损补偿。

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场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应支付残地补偿,迁移补偿,邻接地损失补偿,重值房差价补偿。

经过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基本农田的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或者征用租赁土地的按租赁协议补偿未到期的利益。

征收农民宅基地的,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例,落实过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征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权利人的原则,用于被征地人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的7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

第九条  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天内支付到位,在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实行协议补偿的应在补偿合同生效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和补偿合同项目,金额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准征地,已批准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三年一调

转载自“中国房地产报 张凤玲”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11月8日,改革征地制度首次写进党代会报告,这预示着党和国家将更加注重保护农民地权和土地财产权益,即农民将会分享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升值收益。

“全国人大和党的法制机构参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修订,体现了中央改革征地制度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

征地补偿挂钩物价《征收条例》制订中主要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农民如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难以界定。

征地补偿标准挂钩物价和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被写进了《征收条例》,为解决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问题,注入了“新的信号”。

按照过去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在此背景下,《征收条例》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征地补偿与物价挂钩,“这无疑进步了一大截,是提高农民补偿标准的重要一环。”朱道林说。

而在《征收条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年限也发生了变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这主要体现了市场原则,因为2009年房地产市场火爆,并不代表2012年房地产市场火爆,所以根据具体市场行情来制定补偿标准,这对于法治背后的市场逻辑是很大的进步。”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向记者表示。

《征收条例》制订中的另一个拦路虎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难以界定的问题。

佟绍伟向记者列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旧金山市要建一个卡丁车赛场,征收农地时因为征地性质造成征地双方矛盾长达13年,但这个赛场由于经济效益良好,按照美国税制原则,将其总收入的80%都交予了政府,最后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卡丁车赛场用地属于公益性质。

朱道林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放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即农地入市,而这成为目前《征收条例》修法最大的难点。

两者观点分歧具体如下:国土部的观点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将大大缓解目前土地供应紧张的局面,而地价抬高房价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比如北京目前的城市建设用地仅占20%。而农村集体土地却占到80%。中农办的观点却认为农地入市隐藏着很大隐患,他们的理论依据是美国1862年实现“农地入市”,《宅地法》让部分农民永久失地,沦落为城市贫民,成为美国工业城市化的硬伤,印度更是经典案例。

目前,国土部为农地入市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农地确权就是农地入市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如今,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正在积极与各地方国土资源局沟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很多地方国土资源局正连夜加班加点为农地确权做最后的“冲刺”。

由于《征收条例》修法时间越来越紧,今年9月,经过最高层制度设计者委托,中办法制局开始参与制订《征收条例》,平衡部委间的观点博弈,深入探讨“大农制”和“小农制”各自的积极部分,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规避土地改革风险性。据悉,《征收条例》将于2012年年底左右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农村搬迁(宅基地保留)有哪些补偿 (二)

最佳答案只能简单的说一下:

1、宅基地拆迁条例中有相关规定,凡是宅基地证上有名字的人都能有分房权益。

2、现有动迁政策有两种:一:按照人口来安置,二:按照土地房屋面积来进行动迁安置。

3、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权利人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5、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上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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