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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土地确权谁名下算谁的地吗

2024-12-25 01:55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兄弟本同住一屋檐下,

分家后,

却因土地确权产生纠纷,

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如何分配?

法院是怎么判的?

请看今日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李某全和罗某婵共生育了三个儿子。1995年,李某全和大儿子李一共同出资购买了本村的一块集体用地,并登记在李一名下。1996年,李一在该土地上建了一间占地面积56平方米的房屋。该土地剩余的84平方米由李某全主要出资,与另外两位儿子(李二和李三)共同建了一处住宅,用于李某全夫妻及李二、李三共同生活。其后,由于兄弟陆续成家,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分家。李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将上述登记在李一名下的土地分开两个证,将其中的56平方米登记在李一名下,其余84平方米登记在李二名下。

2023年,李三对登记在李二名下的土地提起确权诉讼,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应为李二、李三共同拥有。

裁判结果

高要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土地虽然登记在李二名下,但长期由包括李某全、罗某婵以及李二、李三在内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成员均有使用的权利,村集体也没有对李二、李三进行宅基地分配。案涉土地只登记在李二名下,与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不符,不能反映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及土地使用的历史原因,李三虽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不影响其对该土地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确认案涉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李三与被告李二共有,李二应在期限内协助李三办理案涉土地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农村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屋,那就暂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农村土地的历史原因,以及成家分家等习俗,房屋继承、过户、宅基地确权等法律行为容易让兄弟姐妹间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本案中,法院查明事实后确认李二、李三及父母等共同使用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共有权属,明晰了该土地的共有权属问题和权属分配问题,有效解决纠纷。

编辑:刘畅

校对:吴灿霞

审校:冼颖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土地确权,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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