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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100案例、二手房买卖“猫腻”多 你能分清吗

2024-12-16 04:2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二手房买卖“猫腻”多 你能分清吗 (一)

优质回答小王帮业主赎契被“忽悠”,张先生私下交易被买家“骗房”,小罗对条款不谨慎多交了几点佣金……二手市场成交活跃,买家急入市唯恐楼价上涨,卖家见行情好愿意套现,却往往被一时疏忽所害,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市场人士建议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投活跃时也要沉住气,多方了解交易风险,避免被人“下套”。

案例一:买家帮业主垫资赎契后业主“走佬”

买家小王今年3月看中了位于番禺大石的一套二居室,售价120万元,但还有30万贷款没有还清,无法过户。因此,业主李先生要求小王帮忙垫资还贷。小王很快就支付了30万用于赎契。然而不久小王就联系不上李先生了。小王恍然大悟,原来业主卷钱走人了!小王将李先生告上法院,法院也判李先生应归还30万赎 契费用及支付相关损失费,但李先生不知所终,还款日期遥遥无期。

专家意见:

“买家帮业主赎契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风险之一。” 谢淦解释,一种风险是买家给了赎契的钱,但业主拿到钱后不去赎契,直接卷钱走人,导致买家损失了几十万。另一种风险是,房子赎了出来,业主却不肯卖了。这两种情况都造成买家资金的受损。他建议,如果买家被要求垫资赎契,买卖双方议定要签订详细的赎契合同,合同中注明“买方出资赎契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案例二:私下交易 过户后尾款“飞了”

卖家张先生最近想以“卖一买一”的形式换购一套改善型住房,考虑到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不用支付中介费,张先生经朋友的朋友介绍,认识了买家陈小姐。陈小姐对张先生的房子非常满意,双方很快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当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陈小姐的名字后,张先生却联系不上陈小姐了,而且连房子的50万元尾款也没有收到。张先生突然意识到自己上当了,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网签和三方合同,无处申冤。

专家意见: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逐步透明化,买卖双方的权益都得以保证,二手房交易非常安全。但是,由于部分业主和买家贪图便宜,企图走捷径,还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 发生。一位资深中介人士告诉记者,买卖双方议定要签订正规的三方协议、银行面签,出现资金纠纷等问题时,才能出具各种过户材料,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

中介为收高佣金把房价抬高卖

不久前,小罗发现自己租住的小区附近有中介开始宣传买家收佣金0.5%起的业务。考虑到家门口的中介更方便,小罗联系该中介,并顺利购入一套165万元的 小三房。最近,他发现相同条件的房子一般只卖160万元,他的房子比其他房子高出近5万元,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经过多方打听,小罗才明白其中道理,原来 “佣金只收0.5%起”和“只向买家收佣金0.5%起”不同,该中介规定买卖双方要收取佣金3%,因为在买方收不到这么多钱,就向卖方收取佣金,而卖方实际上把中介收取的佣金通过房价的方式转嫁给小罗。

专家意见:

收佣与经纪人的提成挂钩,为了更多的收入,经纪人自然愿意配合抬高价格。因此,建议买家在置业前,要充分了解该片区的房源均价,以防支付过多的费用。

(回答发布于2015-07-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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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买二手房出现纠纷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住房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空前活跃,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人们的不知情及法律意识淡薄,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购买资格、税费、中介费等几大方面。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两个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1、与通过中介公司获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担责

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某一房产,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若张某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而后,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中学同学。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遂与业主私下成交。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拒绝。之后,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定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

2、 因对自身购房资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败需赔付

异地户籍杨某,离开已任职5年的公司,对于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的A物业,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后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然后杨某购买新房产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最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

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同时,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回答发布于2015-1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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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二手房买卖纠纷100案例、二手房买卖“猫腻”多 你能分清吗,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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