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管局最新通知!天津房管局系统更新
天津商品房预售拟出新规,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一)

答6月7日,澎湃新闻()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6月3日发布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所谓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以及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方面,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方面,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新规将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的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方面,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新规同时明确了未网签退款流程,并且增加了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天津市住建局指出,《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实施以来,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适应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在与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形成新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在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主管部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按规定,《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题:《天津商品房预售拟出新规,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天津将严查房屋拆改是真的吗? (二)
答为进一步加强该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房屋结构安全使用执法工作,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严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的四种行为。
通知明确,既有房屋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即依法建设已竣工并通过规划、消防、建设工程等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根据该通知,本月起天津市严格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的四种行为:加大房屋使用荷载,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拆改住宅房屋门窗,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拆改住宅房屋结构,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涉及多个方面!天津商品房预售拟出新规! (三)
答6月3日,天津住建委官网发布“社会征求意见”公告。
公告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我中心在与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建议稿),并按程序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3条,1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三、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的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六、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八、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外区域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建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层(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的,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
(二)主体结构验收,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层(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资金使用节点、18层(含18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节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于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滨海新区范围内由滨海新区住建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建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新!天津房屋产权和出售出新规! (四)
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文件。
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以及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
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7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指导工作,现修订后重发,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
(一)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2.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
3.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三)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
按照《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我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
住房出售程序按照《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
(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
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2.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登记表》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4.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登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涉及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5年11月19日废止。
2020年11月17日
政 策 解 读
此次修订重发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
(一)什么情况适用该文件。
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政策适用该文件。
(二)续购房款计算方法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
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三)续购产权维修基金交存比例多少?
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
(一)1999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的购房政策。
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
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执行。
(二)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住房的购房政策。
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
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相关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天津房管局最新通知。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