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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立案标准-借名贷款立案标准怎么写

2024-09-16 07:00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借名买房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条件

裁判要旨 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盗用,实质为非法使用,包括为隐瞒真实身份而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证件所有人的事前许可或事后追认均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借名买房行为违反国家以实名制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制度,如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可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20)闽0505刑初146号二审:(2021)闽05刑终354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忠萍、郑忠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忠萍、郑忠森与郑忠武系同胞兄弟。2009年10月,郑忠萍在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两套公寓房产过程中,为使两套房产均能享受首套房的税费优惠,遂以自己名义购买其中一套房产,另一套804号房产则持郑忠武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以当时名下无房产的郑忠武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郑忠武名下。2017年2月22日,郑忠萍经与郑忠森合谋,由郑忠森持郑忠武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郑忠武的妻子陈某一同前往房产交易中心,以郑忠武、陈某转让的名义申请办理804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由郑忠森冒充郑忠武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捺印,最终使房产登记部门将804号房产以出售转让形式变更登记至郑忠萍名下。

另查明,原告郑某诉被告郑忠武、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忠武、陈某偿付郑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后,判决于2016年12月23日生效,郑某于2017年7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泉港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登记在郑忠武名下的上述804号房产已于2017年3月2日被转让并变更登记至郑忠萍名下,案件无法执行。该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移送郑忠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8日对郑忠武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14日抓获郑忠武并执行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21日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郑忠武不起诉。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对郑忠萍、郑忠森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日,郑忠萍、郑忠森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审判

泉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忠萍、郑忠森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签名、捺印,使登记机关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以出售转让的形式予以变更登记,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正常执行、郑忠武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及刑事拘留等后果,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郑忠萍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郑忠森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郑忠萍以郑忠武系自愿将身份证长期放在其处,且办理804号房产转移登记时郑忠武妻子陈某在场同意,其行为不属于盗用郑忠武身份证件;804号房产原本系其购买,其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无犯罪目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为由,提出上诉。郑忠森上诉除提出与郑忠萍上述基本相同的理由外,另提出其帮郑忠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纯粹系兄弟间帮忙,其余情况并不知情,事后郑忠武亦表示不追究其责任,其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忠萍为规避购房相关税费而冒用郑忠武的身份购买涉案房产,后又在明知郑忠武因欠他人债务而外出躲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上诉人郑忠森共谋持郑忠武的身份证件办理涉案房产转让手续,致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郑忠武名下价值较大的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郑忠萍名下,严重侵害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及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应具备公示公信效力的法律制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二上诉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 办案大全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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