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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属于什么纠纷

2024-12-28 17:3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属于什么纠纷

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将907万元工程造价虚增至4191万元,通过虚假诉讼骗取巨额工程款,而涉案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为何不予立案?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披露了“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细节。

200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甲公司董事长尹某某与桂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商定合作开发一项商住楼项目。同时,尹某某、申某某等人以挂靠的第三方公司名义负责承建该商住楼的地基桩工程。

2008年1月,因乙公司与某银行存在借贷纠纷,法院决定对乙公司参与开发的商住楼土地司法拍卖。为阻止拍卖,尹某某、覃某某及乙公司法律顾问全某某想出一个办法,决定伪造工程资料,将907万元的地基桩工程造价虚增至4191万余元,并以挂靠公司名义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又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应优先受偿为由,向桂林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划扣拍卖款,致使某银行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果然,事情遂了几人心愿,法院裁定撤销拍卖成交结果并终止执行。

随后,为了将虚增的工程款骗进自己的腰包,尹某某等人开始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乙公司涉案项目土地,执行工程款本息。同时,他们阻止新项目进场施工,还组织民工闹访。2016年7月,法院先后执行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4729万余元。尹某某等人腰包鼓了,但是受民事诉讼、查封拍卖影响,与涉案土地相关的下岗职工安置、住户的房屋产权登记等被迫停滞……

被骗取高额工程款的乙公司陷入困境。该公司自2012年5月起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却均被通知不予立案。2016年8月31日,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桂林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

桂林市检察院多方调查核实,询问公安相关人员,调取民事诉讼卷宗、地基桩设计图、施工合同、抽样质检报告、工程结算单等,比对发现该案确有蹊跷。乙公司印章和工程结算单被伪造了。同时,承办检察人员调取原地质、水文勘测资料、渣土运输审批记录等书证,实地勘测工程现场,发现尹某某等人虚增了工程量及相关土石方附属工程量。多项证据表明,尹某某等人诉请的工程款远超实际工程造价,尹某某等人行为涉嫌诈骗!既然涉嫌诈骗,为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呢?

2016年12月14日,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回复称,尹某某等人诈骗一案与生效民事判决的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地基桩工程量,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取虚增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承办检察官表示。同日,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1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针对该系列案件中存在的股权变更、土地解封、抵押手续异常等问题,桂林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嫌疑,遂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了相关线索。

通过持续深挖彻查,桂林市检察院查明,覃某某、尹某某、申某某、全某某等人涉嫌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行贿、集资诈骗、挪用资金等6个罪名18起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并涉嫌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6月起,该院分批对覃某某、尹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尹某某等人长期利用建设项目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资本运作、弄虚作假、缠访闹访和暴力、软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刑罚。同时,有4名审判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刑事判决后,法院撤销因虚假诉讼产生的民事判决,解封被查封土地、房产。乙公司挽回经济损失6亿余元、止损4亿余元。900余名购房户的产权证得以办理,400余名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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