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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2024-10-12 15:5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500字的债法学习心得 (一)

500字的债法学习心得

债权法是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有形式债权法和实质债权法的区别。单就债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来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有着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从债务和责任分离的角度看,债务仍然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和存在,但是原本不存在债务关系的主体之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责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原债务人不再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本文结合所学习的《债权法》探讨债与责任分离理论的发展与实践。

根据我国《债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履行分为债务承担与履行负担。此外,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平衡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者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也是我们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我国民法在制度方面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对以往本国实践的经验总结,创立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即主要由债的保全制度,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的保护体系。

根据《债权法》,传统的借款人,贷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属第二性的还款责任),只承担第二性的还款责任 ---- 即只有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债权债务关系与还款责任相分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该第三人并不一定是该债务的担保人)以自己的名义求偿,也可以直接请求执行。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但还款责任转由第三方承担,原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还款责任,以更加便利的促使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那么还款责任转由第三方承担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呢,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债权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区别,所有权是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所有权是对事权,债权是对人权。

在现代社会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合同的成立、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的交付三者在时间上常以不-致的形态出现,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现实性被越来越多的交易者所认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作,为风险负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当事人可以对风险的负担实现作出明确的约定即"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就应当对此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不仅各国国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更加详细。

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 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已经比较完备, 该法的总则部分已经体系化, 且内容非常充实。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 我国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可以说, 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 对合同法的体系架构和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已经非常熟知, 潜移默化中形成了具有高度共识的规范体例和知识布局, 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宝贵经验。为了尽可能地降低立法和司法成本, 保持法律的安定性, 即使将来我国的民法典构建了债法总则, 也不应当对合同法总则作大幅调整, 原则上应当保持合同法总则既有的制度和规则。当然, 在同时规定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情形下, 也应当合理处理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之间的关系并妥当地协调两者的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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