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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4

2024-11-21 21:1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五)

28、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查

【观点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主体要件,主体为诉讼参与人;二是主观要件,主观上具备恶意,无论是单方恶意还是恶意串通均可;三是行为要件,虚假诉讼行为是指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四是结果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后果。

在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时,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著《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重点难点问题探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3辑)

29、参考案例: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马某诉北京某投资中心、北京某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冀01民再70号

30、参考案例: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案例文号】:(2023)鲁民辖终98号

31、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32、借贷合同由夫妻一方签订,且款项由夫妻一方支付,款项数额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另一方参与了借贷合同的履行而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投资理财协议》均由李某某签订,款项由李某某支付,款项数额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陈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赵某某参与了《投资理财协议》的履行。陈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28号

33、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毋尚梅与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

【规则解析】: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39号

34、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规则解析】:

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35、持有借条就可以要求出具人还钱吗?

【基本案情】:

瞿某某出租房屋给茅某某从事保建生意。2020年10月,茅某某向瞿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瞿某某88500元,后瞿某某要求茅某某与其妻黄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茅某某主张,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案涉款项系瞿某某通过其向理财平台投资的款项,因理财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无法提现,瞿某某就一直在其店铺内闹事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迫使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金额88500元系瞿某某投资的110000元减去已返现金额得出。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瞿某某虽然持有茅某某出具的借条,完成了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初步证明责任,但是其对借款具体经过前后陈述不一,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关系。瞿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借条、欠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常常被用作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对因委托理财、合伙协议、建设工程分包等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的情况并不罕见,故在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仅凭借条即认定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法院将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本案中,茅某某并未实际收到瞿某某的所谓借款,其迫于无奈而出具的借条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26日发布《2021年至2024年8月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36、情侣间的转账或被认定为借款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涉案借条的法律后果。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出于共同的生活、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一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被赠与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二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在此倡议情侣之间应建立健康的恋爱关系,不要掺杂财物因素,莫让原本美好的初衷最终变成双方的隔阂,莫让“我爱你”变成“我告你”。

【案例来源】: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发布《民间借贷八大典型案例》

转自 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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