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房产抵押-借款房产抵押,需要公证吗?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8号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为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抵押物清单;
(五)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一)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再次抵押情况;
(七)抵押登记的日期;
(八)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在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及时与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信息的交换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从约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的资料,但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代写诉状 律师咨询 借款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案件委托 房屋租赁 民间借贷 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销 撤销权 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黑名单 失信人 限制消费 股权转让 公司业务 公司章程 合伙纠纷 法律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 财产协议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诉讼代理 民事纠纷 聘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订立 ……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借款房产抵押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