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撤销后职务自然免除!机构撤销后领导职务是否自然免除
- 1、公务员由谁任免
- 2、职务任免文件中免去和自然免除的区别!
- 3、公务员被免职后是不是就自然没有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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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由谁任免 (一)

贡献者回答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
第二十五条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务任免文件中免去和自然免除的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被免职后是不是就自然没有工作了? (三)
贡献者回答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1、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2、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3、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什么事免除职务?
免除职务指根据相关规定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上所述,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撤销职务更加严重,建议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政府部门撤销后职务自然免除!机构撤销后领导职务是否自然免除,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