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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涨工资2013!退休人员涨工资2013标准

2024-10-16 16:30 分类:职务犯罪 阅读:
 

2013退休工人是否涨工资 (一)

2013退休工人是否涨工资

最佳答案2013退休工人会涨工资。

2014年政府还给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2014年大幅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00%左右,2014年我国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14年国家连续第十年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第十次增加养老金,补低、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公职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差距,国家统一安排2014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10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邯郸市退休人员涨工资有哪些规定 (二)

最佳答案河北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方案

2013-03-22

(记者张祝钦)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我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

增加基本养老金将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

普调: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6)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据悉,我省各地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确保4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社保局2013年退休人员如何涨工资 (三)

最佳答案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衢州市105元,丽水市10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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