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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马律师一则成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例!
当事人丽丽(化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获得轻判(一年二个月)的情况下,随后成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具体案情可回顾往期文章链接:办案札记||淫秽视频打赏平台代理认定从犯获轻判)
(下附监外执行决定书)
案发后,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之后马律师受委托介入本案,于是多次前往办案机关沟通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宜,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将丽丽取保出来。审查起诉阶段,马律师多次跟检察官沟通丽丽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法律意见,并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官认可了丽丽属于从犯的法律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一年二个月,并最终被法院。
由于取保之后丽丽意外怀孕,判决之后处于怀孕状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的条件。因此,马律师以丽丽处于怀孕状态,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跟法官沟通并递交了丽丽监外执行申请书。近期,丽丽已经收到法院签发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司法实践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暂予监狱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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