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如何理解--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1、“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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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何认定? (一)

优质回答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那么第38条第一项的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何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或者缩减岗位需要裁员,或者工作岗位撤销等等,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补偿金的风险,通常口头通知员工,让员工重新待岗。
在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类似的情况,劳动者一定要保存用人单位口头通知的证据,如果能让用人单位发书面的通知更好,那么此时劳动者就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试试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仲裁,如果庭审中,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所述理由不成立,那么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提供了劳动条件,例如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那么就是未提供劳动条件。因提供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应由单位举证。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