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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后的办案流程

2024-11-07 20:0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一、前期准备

(一)与控告人沟通,初步了解案情控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是律师获取案件基本信息的直接来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在第一时间与控告人进行沟通,并制作《询问笔录》来记录控告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以此来避免执业风险。(二)接收并整理证据材料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律师应从控告人处接收证据材料,并结合《询问笔录》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发现矛盾之处应及时与控告人进行核实),同时有意识地根据针对案件的初步法律判断对证据材料进行分类与筛选。在必要时,律师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应注意调取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避免执业风险。(三)进行法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首先,应根据《询问笔录》与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其次,若构成犯罪,根据案件事实确定可能构成的罪名范围;最后,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的充分程度、缺少的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及收集难易程度、法律论证的难易程度、是否存在相似案例、公安的管辖部门(刑侦or经侦)等进行综合研判,最后确定最为合适的罪名进行控告。(四)确定管辖机关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其次,若多地均具有管辖权,应结合不同地区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案件审查标准、沟通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最为合适的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五)准备控告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1)控告人自然人:姓名、年龄、户籍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被控告人自然人:姓名、年龄、户籍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尽可能详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身份信息等。2、刑事控告书刑事控告书是受案机关了解基本案情、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关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控告人身份信息:自然人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单位为单位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2)被控告人身份信息:自然人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等,单位为单位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尽可能详尽;(3)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被控告人XXX涉嫌XXX罪进行立案侦查(4)事实与理由:紧扣犯罪构成,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组织、论述,做到逻辑清晰、详略得当,篇幅不宜过长。 3、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刑事控告书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律师应不断完善证据材料,形成与刑事控告书相对照的完整证据链条。

二、陪同控告人进行刑事控告

(一)控告人提交刑事控告书及相关证据(二)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三)公安机关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四)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三、公安机关受案审查期限

(一)行政案件《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二)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经济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四、相关救济途径

(一)不接收材料or接收材料但不进行登记也不给回执、拒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在实践中民警接待控告人后可能出具的回执有两种,一种是报警回执,一种是受案回执。报警回执只是将控告人的控告作为警情处理,尚未将其作为案件受理,而受案回执是认为控告人所控告的事项可能构成犯罪,将其作为案件受理。控告人要争取得到受案回执,所控告的事项才能作为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若未拿到回执,将导致控告不成,也无法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和复核,也无法向检察院走立案监督程序。解决途径:1、投诉《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等单位不立案的投诉,应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2、拨打公安机关督察电话反映3、拨打市长热线12345反映4、以反映情况的形式,向政法委等相关有领导和监督权的机关部门进行申诉反映。(二)不立案1、复议、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检察院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复议复核与检察监督的衔接问题《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三条: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控告人坚持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三)未在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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