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的写作技巧--刑事辩护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帮忙提供一篇辩护词范文 (一)
答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辩护词写作 (二)
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事辩护词的写作技巧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