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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实际案例!我国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含义

2024-10-28 12:0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被错误解读,如,服刑人员不认罪、不退赃等不能减刑。有自媒体人设问:“服刑人员在监狱如何获得减刑假释?”对本问题的回答,还需从《刑法》相关条文说起,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

今日法律问答·刑法适用平等

一、刑法适用平等与可以没收财产

目前,多数法律人,包括权威的学者对“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含义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除特殊情形外,应没收财产,但司法实践却认为是自由裁量权。有人可能要问,问题出在何处?

在法理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类包括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此为“可为模式”的权利行使规则,如,民间借款中,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行使等。多数人认为职权性规则也可适用“可为模式”的权利行使规则。

法律规则分类还包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其中,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定罪量刑、刑罚判处等属于职权性规则,据此,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作如下理解:

第一,判处没收财产,除非影响犯罪人按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司法机关可以判处全部没收财产,或者部分没收财产。

第二,判处没收财产,除非影响与犯罪人共同家庭成员按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司法机关可以判处部分没收财产,或者不予没收财产。

由于多数法律人将职权性中的权力规则理解为权利授权性规则,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空白”条款。例如,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没有判处没收财产刑,但在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均判处没收财产,区别在于留有财产多少不同。

二、刑法适用平等与减刑、假释

《刑法》第四条规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其表述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本条前一句的含义为:对任何人犯罪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一律平等;后一句的含义为:法律可以规定“特权”,如,特赦、假释,以及军人战时缓刑等。

通过上述分析,多数人能得出的结论是,减刑和假释为刑法适用平等下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如,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将两种制度分别规定在第六节和第七节。有人可能要问,在司法实践为何对减刑和假释要求规定如此严格呢?答案为:司法人员将职权性中的权力规则理解为权利授权性规则。

《刑法》第七十八条事实上规定了任何人犯罪减刑平等。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由于法条用逗号分隔,据此,可以减刑有前述四项法定情形。有人可能要问,法条为何用“可以”?原因在本条的第二款,即,即,无论何种情形,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如,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等。

《刑法》第八十一条事实上规定了任何人犯罪假释平等,但有一项例外,即: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与减刑不同,附加了一项条件,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问题是,司法实践如何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法适用平等与减刑、假释

犯罪人的身体健康、年龄,以及服刑期限是客观判断标准。例如,国内外的统计资料表明,已经服刑15年左右的犯罪人,在释放后基本上很少重新犯罪,但是,在我国可能却是例外,如,服刑人员倘若不享受社会保险可能“重操旧业”。

三、服刑人员待遇与减刑、假释关系

服刑人员待遇不仅涉及“人权”,而且与从重新犯罪,以及减刑、假释关系密切,如,服刑20年左右出狱,已满60周岁的人倘若没有社会保险,重新犯罪的概率大大增加。有人可能要问,新中国成立后,服刑人员享受何种待遇呢?

1958年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目前,多数人不理解前述规定的含义,真实意思是:被逮捕的人犯,国家供应其口粮,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地不再供应粮食。前述规定当然适用服刑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将社会保险的参加对象界定为“公民”,据此,服刑人员应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劳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服刑人员也可以评价为劳动者,据此,服刑人员参加劳动也享受劳动者应有的条件,如,每日工作八小时等,否则,服刑人员可能被评价为“奴隶”。

服刑人员待遇,《监狱法》有所规定,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问题是,监狱是否为服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的规定涵盖了服刑人员,另一方面,我国也是《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成员国之一,依“规则”规定,监狱管理部门应扣出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囚犯出狱时交给囚犯。据此,服刑人员待遇应享受社会保险。

服刑人员待遇与减刑、假释关系

目前,服刑人员几乎是无偿劳动,且多数服刑人员没有参与社会保险,据此,相关部门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非常严格。但从法治中国角度分析,相关部门应当正确理解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如,不少发达国家服刑一半,没有特殊情形可以释放,或者假释。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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