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225条的全文 民诉法第225条的理解
- 1、执行裁定错误通过什么程序纠正
本文提供多篇内容参考,可直接点击跳转详细解答
执行裁定错误通过什么程序纠正 (一)
贡献者回答执行裁定救济程序。
二次救济: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诉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次救济:
1、《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2、《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民诉法第225条的全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