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讼诉法2020。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充侦查的概念
- 1、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充侦查的概念
- 2、2020法考模拟题【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的单项选择题(9.17)
- 3、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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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充侦查的概念 (一)
最佳答案一、补充侦查的概念
1、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另行侦查。
【注意】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只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能自行侦查,也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1.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调查
(1)《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新增法条)
注意:监督机关是补充调查,检察机关是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注意此处!)。
3.补充侦查后的特殊规定
(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2020法考模拟题【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构造的单项选择题(9.17) (二)
最佳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属于混合式诉讼构造
B.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只存在控审关系
C.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存在绝对的控辩对抗,也就没有形成控辩审三方关系
D.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了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诉讼构造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诉讼构造
【难度】★★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与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与混合式诉讼构造存在不同之处。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本人虽不到庭,但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且我国在审判阶段规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弥补了辩方的诉讼构造,因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存在控辩审三方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与程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控辩双方不存在争议与对抗,但控辩审三方关系仍然存在,主要体现为非对抗的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模式。C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构造有横向与纵向之分。纵向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与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表现为侦诉关系(警检一体或警检分立)和控审关系。起诉状一本主义,又称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而不是移送案卷材料。起诉书一本主义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无法通过阅卷获得案卷内容,庭审成为控辩对抗的唯一场域,能够有效防止法院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形成偏见与预断,体现了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完全分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相关知识点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弹劾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言词进行,控辩双方权利地位平等;法官消极被动。
(2)控审分离,不告不理。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只有原告起诉后,法官才进行审判。
(3)传唤证人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当事人负全部举证责任。
(4)信奉神明裁判,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案件真伪不明,则依据神示证据制度定案。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纠问式诉讼结构的特征:
(1)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诉,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审判程序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常态化、合法化、制度化,对原告、被告甚至证人都可以刑讯。
(3)原告和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提供线索引起诉讼,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是被拷问、追究的对象。
(4)在证据制度方面,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欧洲国家实行证据法定,而我国实行“五声听狱讼”,主要由法官个人决断。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 (三)
最佳答案【 #司法考试# 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证书绝对没问题。以下为“2020法考背诵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考 网!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另一种是保证金保证。
【注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
1.适用保证人保证的情形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人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包括: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或保证义务履行能力的,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3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案例】
(1)李某与王某二人共同盗窃,李某被取保候审,王某是否能成为保证人
答:不可以,王某与本案有害连。
(2)张某涉嫌抢夺罪被取保候审,张某的朋友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赵某可否成为保证人
答:不可以,赵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保证人的数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4.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监督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2)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5.保证人的责任
(1)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查证属实后,将对保证人处1000元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高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保证人没有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只能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
6.对保证人责任的认定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注意】
取保候审中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只能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事讼诉法2020。2020法考背诵考点:补充侦查的概念,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