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一审刑事判决书
- 1、2022年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不起诉(检察院)
- 2、验资报告造假后果
本文提供多篇内容参考,可直接点击跳转详细解答
2022年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不起诉(检察院) (一)
贡献者回答【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职务侵占
当事人: 李某某(化名)
被告人:李某某 女 1962年8月7日出生 汉族 文化 :高中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从1998年开始,王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法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长,从2007年开始,王某某与李某某将其二人历年来隐瞒某某县宏源选煤公司全体股东及职工存于账外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000万元未入账资金(通过出纳员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公司账外资金)以张某某的个人名义借给宏源选煤公司,并按月息1.5%的借款利率计息,后二人又将张某某个人名字变更成为虚构的“王某群“,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1540万元。
从2006年开始,宏源选煤公司在XX县静升镇某村投资建设宏源国际饭店。王、李两人将通过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的账户接收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3022928.89元未入账资金以个人借款的形式陆续投入到宏源国际饭店修建中,并按1.5分的月息计算利息。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22412928.89元(其中利息939万元)因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帐目从筹建开始就一直由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代管,到2011年底,宏源选煤公司才将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账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财务移交时,该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又将两笔资金以虚构的“王某群“和”赵某双“两个名字列为酒店的其他应付款,并连同利息合计37812928.89元,一起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科。
2013年6月,经王某某与某县经营某某沟旅游项目的张某共商谈,张某共决定以个人名义收购宏源选煤公司全部股份,王某某,李某某两个继续隐瞒了“王某群“、”赵某双“二人名个债务的真实情况。6月20日某某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全部同意将手中股份转让给张建共,会议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仍未向全体股东说明此4000多万资金属公司所有的事实,全体股东在内容为”退股后股东与宏源选煤公司及宏源国际饭店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张某共及其弟张某东分别与所有股东一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张某共按约陆续偿还原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因涉诉讼无法办理变更,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一直仍为王某某。
在张某共履行双方协议陆续支付部分债权人资金的过程中,王某某考虑到“王某群“、“赵保双”二人系虚构的名字,张某共一旦知情不可能支付,于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决定将“王某群”、“赵某双”的名字更改为两个真实的人名,方便以后资金掌控。
2014年11月10日,王某某将他找的两名真实人赵某卫、吴某堂二人通知到宏源国际饭店,在张某共同意下,四人签定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卫名下1855万元,吴某堂名下16515929万元,总计45065929元,的债务转让给王某某个人,并将债权转为王某某个人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的股权,2014年11月11日王某某与张某共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约定王某某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永久享有25%股权并按此股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到此,在2013年已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共、张某东的事实下,王某某又以签订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重新成为了拥有25%的股份的宏源国际饭店个人股东,公司资产被王某某个人转换为私有股份。
经法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法院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李某某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验资报告造假后果 (二)
贡献者回答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
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
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
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
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
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
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
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
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
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