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__秦代严刑峻法而无赎刑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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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严刑峻法而无赎刑之制? (一)
贡献者回答赎刑的起源和发展。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尚书·舜典》
赎刑是一种刑罚的制度,即以财物赎罪,它始于上古时期,正如上述《尚书》中所记载,意思是(舜)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罪人,用鞭打作为对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金”作为赎罪的刑罚。
而此处的“金作赎刑”或是这一词语的最早出处,此外,《朱子大全·舜典象刑》亦记载: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也就是说,犯罪之人如果能够缴纳足够的“金”,便能赎罪而免于刑罚。
当然,至于什么样的罪责可以用来“赎”,那也是有规定的,《尚书·吕刑》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如果要对五刑定罪或者五罚定罪的疑案的犯人进行赦免时,要详细察实才行。
舜帝雕像
当然赦免或减轻罪责是有条件的,即缴纳罚金,根据所定之罪的不同,用来赎免或减轻罪责所缴纳的罚金也不一样,可以分为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金等不同等级,而这里的“锾(音huán)”是指古代的质量单位,即一锾等于六两。
不过这些典籍中所说的“金”,应该还不是黄金,而是黄铜,正如唐初十八学士之一的孔颖达对“金作赎刑”注疏时所云: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当然这也说明了赎刑在各朝各代中的应用是很广泛的,只不过相对应的“金”有所区别。
到了后来,“金”还可以用物来代替,《国语·齐语》中记载: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意思是判死刑的罪犯可以用犀皮甲和一枝戟来赎罪,犯轻罪的可以用盾和一枝戟来赎罪,犯普通小罪过的,要罚他金钱。
秦代钱币——秦半两
而在东汉时期赎刑便可用用“缣(粗厚织物)”,魏晋以后多用“绢(丝织品)”,而隋朝之后又改用铜,元朝时用“钞”,明清时期则用“铜钱”,不过这些只是赎刑之物的改变,在本质上则并无区别,都是以“财物”来赎免或者减轻刑罚。
那么在秦代,赎刑又有怎么样的规定呢,什么样的刑罚才适用于赎刑呢,笔者接着论述。
02
秦代赎刑的具体规定。
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很多地方都提到了赎刑,其有关条文在《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以及《法律答问》中均有体现。
比如说秦律中规定有“赎黥”、“赎耐”、“赎迁”、“赎鬼薪鋈足”、“赎宫”、“赎死”等等,似乎全部刑罚基本上都可以赎,当然是有条件限制的,要对此有所了解,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秦代赎刑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赎刑的条件。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法律答问》
秦代以严刑峻法著称,所以刑罚的种类也是极其繁多的,根据所犯罪责,有死刑、肉刑、笞刑、流刑等不同种类,而每种刑罚中又有不同的执行方式,比如说肉刑中就有宫刑、黥刑和耐刑之别。
秦简(《为吏之道》)
而基于刑罚种类的繁多,相对应的赎刑种类也不少,不过总体上讲,赎刑适用的条件是危害不大的罪责,而重罪不在可赎之列,正如上述《法律答问》记载,就是说甲让乙去盗窃,结果没有得手,这种盗窃未遂的犯罪就适用于赎刑。
也就是说,虽然赎刑的种类很多,但需要满足被赎刑的条件,即所犯的罪责对社会危害不大可赎,说到这,或许不少人就说了,死刑都可以赎,这还危害不大吗,其实也能这么说,比如说失手致他人死亡,这种情形就要被判处死刑,但就适用于赎死。
那么什么是对社会危害大呢,比如说谋反,这种情况,即使是未遂,那也要处以死刑,并且不可赎,比如说对秦有大功的商鞅就被处以车裂之刑,《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
赎刑的方式。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秦律十八种·司空律》
在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其中的《司空律》对于赎刑的方式做了具体的规定,正如上述引用,意思是有罪应赀赎以及欠官府债务的,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无力缴纳赔偿,即自规定日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
秦代文物
这也就说明了,秦律在赎刑方式的规定上,还是比较灵活的,不仅可以用财物来赎刑,还可以用劳动来抵罪,当然罪犯是不能自行选择赎刑的方式,如果有财物不缴纳而选择服劳役,这是不被允许的,必须按期不能如数缴纳赎金时,才允许用劳役赎罪。
赎刑的标准。
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秦律十八种·司空律》
既然赎刑有缴纳财物或者服劳役等方式,那么具体的标准又是怎么样呢,这点在秦律中也有明确规定,正如上述记载,则是说自规定日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饭食的,每天可以抵偿六钱。
不过对于赎金的具体金额,秦律中并没有记载,不过根据秦代严苛的刑罚推测,赎金定然不是一个小数目,毕竟劳作一天可以抵扣八钱,如果犯了罪,做个十几天就抵扣完了,那么秦人也就不惧怕犯罪了,更不会达到“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出自《商君书·赏刑》)”的目的了。
秦代钱币
由此可见,虽然秦律中规定了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但多数情况下都是有具体限制的,当然适用的范围也因罪犯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即在秦代特殊群体还是享有特权的,即使犯了罪想要赎刑,也比平民更加轻松和容易。
03
特殊人群享有的特权。
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葆子居赎刑到赎死,居於官府,皆勿将司。——《秦律十八种·司空律》
古代的法律是带有阶级性质的,秦律也不例外,所以“一断于法”,只是法家思想的理想状态,在实际治理国家中其实是很难做到的,而秦代也有特殊人群,他们在赎刑方面也享有特权。
正如上述记载,则是说出了公士以下和葆子赎刑的区别,这里的公示是指秦二十等级别最低一级,而葆子是指任子,虽然他们不属于统治阶层,但也是受到法律优待的,而这类人在秦代应该是指前方作战将士的亲属。
既然葆子都受到优待,那么葆子的统治阶级自然也在优待的范围内,而《司空律》对不同人群的区别对待,有着明确的规定(见上述引用),意思是公士以下的人以劳役抵偿赎刑、赎死的罪,要服城旦、舂的劳役,葆子用劳役抵偿赎刑到赎死的罪,在官府服劳役即可,甚至可以不用加以监管。
《商君书》
《商君书·境内》记载:爵自二级,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意思是具有二级爵位犯了罪的人,就降低他的爵位来抵罪,一级以下的人犯罪,就取消他的爵位来抵罪,其实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官当”,因为秦代是以爵授官。
虽然用爵位抵消罪,并没有明确说明是一种赎刑,实际上也算是“赎刑”的一种,这也是官吏(有爵位之人)享有的一种特权,那么为何主张严刑峻法的秦,却会对特权人群进行优待处理,又存在赎刑呢笔者接着说秦代存在赎刑的原因。
04
秦代存在赎刑的原因。
秦代在治国上,虽然主张严刑峻法,但在实际的治国中却不可能真正地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而秦律中存在的赎刑就是对此的说明,究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赎刑可以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秦代的贵族和官僚触犯了法律,可以用财物抵消,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吏因违法犯罪而对国家机构造成过大的冲击,而通过赎刑,便能保障官僚集团的利益,这是有利于秦代稳定的,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
“秦法密于凝脂”,并且主张轻罪重罚,在加上有着连坐的规定,这就会导致秦代出现大量“违法犯罪之人”,而出台赎刑之制,便可聚敛民财和充实国库,进而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司马迁
《史记·平淮书》记载: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粮饟,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古者尝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上,犹自以为不足也,而统治者收敛天下之资的方式之一就是赎刑,毕竟秦代的犯罪之人相当多,仅仅修建阿房宫和骊山陵就集中了刑徒几十万。
秦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往往也会采用恐吓的手段,并且也会滥用死刑和肉刑,这样一来犯罪之人便可通过赎刑来免除肉刑和死刑,这样不仅能聚敛财富,还能让这些罪犯变为刑徒,继任让他们从事生产或者劳动,这样看来,秦代实行赎刑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剥削民众和压榨民力。
0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秦代虽严刑峻法但已有赎刑之制,并且被明文规定于《秦律》中,不过这却并不能算是一种法外开恩,而是意味着普通民众将受到更残酷的剥削。
这是因为古代生产力低下,生产资料大部分都被统治阶级所占有,广大穷苦的民众连温饱都是问题,即使给了他们赎刑的机会,他们也没有能力缴纳大量财物,最终只能选择服劳役这种方式来赎刑,而且这种服劳役的时间也很长,这何尝不是更残酷的剥削呢?
秦始皇雕像
而残酷剥削民众的秦朝最终也自食其果,造成了“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出自《汉书·刑法志》)”的局面,仅昙花一现便分崩离析,着实让人可惜又可叹。
所以又可以说,古代存在的赎刑只是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享有特权的人,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曾说: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意思是家里贫穷,钱财不够用来为自己赎罪,所以他最终受到了宫刑之罚。
纵观我国古代历代的赎刑之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是古代法制中所特有的刑罚制度,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途径,不过正是由于此,这种制度也带有浓重的封建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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