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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曾因酒驾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居住于某小区,后乙因琐事与甲闹僵,在小区微

2024-10-03 09:1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合肥一小区门口,4岁男童被汽车碾压,司机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

合肥一小区门口,4岁男童被汽车碾压,司机将面临什么处罚?

2018年7月11日上午。合肥市黄山路新庄路北段。这是一个4岁男孩在一次车祸中被卷入车底,不幸当场死亡!

小区门口被汽车碾压

监视器显示肇事的是一辆宝马越野车,男孩被卷入车底后还被拖出数米远,目击者介绍说肇事司机是一个中年妇女。下车时当场惊叫,目前,肇事者已被交警控制。男孩的家人对记者说,男孩今年4岁,正值幼儿园假期,前不久被送到姑姑家度假,不料遭遇意外。

事故发生后,男孩的姑姑和奶奶对记者说,他们住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小区,事发前她带着男孩到菜市场买菜,走出小区门口时,男孩挣脱了她的手,担心男孩摔跤,她在后面追赶,期间,宝马车一驶而过。由于事发路段新庄路是市区支路,男孩的另一位亲属因此质疑,肇事车辆可能行驶较快,否则男孩不会当场死亡。

肇事司机未饮酒的初步调查。刚刚,男孩的姑妈对记者说,他们住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小区,事故发生前她带男孩到菜市场买菜,走出小区大门时,男孩挣脱了她的手,担心男孩摔跤,她在后面追赶,期间,宝马车一驶而过。

由于事发路段新庄路是市区支路,男孩的另一位亲属因此质疑,肇事车辆可能行驶较快,否则男孩不会当场死亡。这种悲剧不止一次发生过,那里有空地。车子好,小孩也好,千万看好你家的小孩,危险!

悲剧也再次提醒我们,孩子们的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孩子们活泼好动,好奇心强,但自我控制和应变能力较差,缺乏安全意识,遇紧急情况难以应对,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大。所以父母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平时应多看护孩子,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驾驶员要时刻警惕路边视觉盲区,控制好车速,谨慎驾驶。

儿童从乘坐和步行开始,告诉儿童需要避免的安全隐患。幼儿交通安全:乘车指南。不要把小孩放在副驾驶位。有些父母带着孩子独自外出,为了方便照顾,就会让孩子自己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然而,这种方法却是非常危险的,首先,它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影响驾驶安全。

其次,现在的许多汽车都配备有双安全气囊,一旦发生险情,它巨大的冲击力不仅不能保护小宝宝的身体,而且还会给小宝宝带来伤害。还有些三口之家开车旅行,经常是爸爸开车,妈妈抱着宝宝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这样的行为也很危险。试验证明,一辆时速50公里的汽车在惯性作用下会产生30倍的重力加,对于只有10公斤的幼童来说,冲击力接近300公斤。如遇紧急制动,手部的儿童还可能脱手“飞”出,受伤。

坐小汽车的孩子应该坐后排和安全座位

全世界的汽车安全法规,都规定孩子不能坐在轿车的前排,有些国家还把年龄限制扩大到12岁以下。制订这一规定的重要原因是,汽车前排配备的安全气囊对儿童乘员有很大危险。实际上,使用安全气囊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甚至成人乘员也不例外,更别提安全气囊本身是为一般身材的成人乘员设计的。

所以,儿童乘车时最安全的位置应该是在后排;12岁以下的儿童也必须有安全座椅;儿童安全座椅的最佳安装位置应该是在驾驶座后面的后排,并且要系上安全带。如果是12岁的儿童,可以根据身高的发展,增加座椅的高度来提高乘坐的高度,并且配戴成人座椅的安全带,这样就能使乘客的身体得到更好的贴合。

不要把身体探出车外。父母开车载孩子去外面玩,调皮的孩子会有一些小意外,比如站在车里把头伸到天窗外面看风景,很多开车的家长都同意孩子探身出天窗,觉得这样很有趣,其实真的很危险。

身体探出车外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即便司机放慢了,如果前面发生事故需要紧急制动,或者后部有车追尾,由于惯性,将身体伸向天窗外的儿童也很可能受到严重伤害。若过快,还容易碰上不明物体飞过空中,弄伤眼睛等面部器官。如需驾驶,应让孩子坐在后座,使用安全座椅,最好是一个人驾驶,另一个人陪在后面,以便随时照顾孩子。

不允许儿童随意上下车。一些致命的交通事故是因为肇事者没有注意到车辆前后方向的情况,开门的时候就会撞到后面的车辆或者摩托车。儿童在行驶中对和距离的判断力较弱,上下车时更不会注意车辆周围的环境。经常是汽车一到地方就开着门,如果此时后面有车辆经过,后果不堪设想。

路边停稳车后从车右侧下车。因为小孩对路况的分析能力较弱,开车门前根本看不清周围情况,如车后有没有行人或车辆等,这样就很容易在突然打开车门后发生意外。

请勿让儿童坐副驾驶座位,请勿让儿童坐后排安全座椅,更请勿将不文明行为带给儿童!小孩上下车,应靠边停车,待车停稳后,在确认后方可下车,引导小孩轻开车门,从车辆右侧上下车。如小孩年纪小,需家长下车后从右边开门帮助小孩上下车。

儿童交通安全:步行篇

安全过马路。据统计,在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中,5-9岁的儿童所占比例最大。因为他们的视觉感官发展不足,无法精确地估计车速和车距。其中,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上下学交通伤害发生率最高。因未成年人行为不定,在突然穿越道路时,往往会导致汽车司机措手不及,无法及时刹车而酿成悲剧

父母切勿松开孩子的手。应充分认识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利用各种机会,使儿童对各种交通信号、标志、交通安全常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儿童从小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常常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在街上、路上踢球、溜冰、追逐打闹、学骑自行车等等。

不能在停车场玩,玩的时候尽量远离停靠的车辆,以免它突然起动造成伤害。父母在带孩子过马路时要注意两点:首先,孩子天生好动,但在和距离方面的判断力较弱。所以,走过斑马线时,千万不要松开小孩的手,确认安全后再直行通过。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不要闯红灯通过。

不要在马路上随意穿越马路走斑马线。引导儿童在过马路时选择斑马线、过街天桥,不要横穿马路,也不要越过马路护栏和隔离墩。应该看到指示信号,并按照信号灯的指示穿过街道。年幼的孩子过马路时,应该由大人带领。学龄前儿童上下学期间,不能有多人横行,不能相互推搡、吵闹,也不能在人行道上行走;此外,孩子们在路上行走时,不能埋头读书或玩玩具,以免发生事故。过马路的时候,要走人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

过马路要走直线,不要绕弯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从左往右看,特别提醒遇有同学、朋友叫车,或自己要搭乘的公车已经到站,也不要匆忙穿行,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后,才能横穿马路。不要在道路中间翻过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要在路上滑板车、滑雪板等等。

不要在路边嬉戏玩耍

小孩走路、在路边玩耍,很容易造成交通伤害事故。那是因为小孩个头小,汽车在侧停或倒车时,后视镜和倒车雷达常常“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莫让小孩独自在路上玩。

孩子们受碾压发生的交通事故表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孩子们行为不稳定,缺乏危险判断意识,另一方面是孩子们在开车时忽视了视线盲区,如前车头前、前车灯前、后车灯前等等,这些都是孩子们在这些地方玩耍时忽视的。

确保儿童安全骑行。对骑自行车的儿童,应提醒其遵守交通规则,不骑摩托车载人,注意靠右行驶,不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多人并排骑行,不在路上追逐竞驶。最好不要在下雨的时候骑自行车,以免发生滑倒事故。应经常帮助孩子检查自行车的车铃、车刹、反光镜是否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新。

骑自行车时,不能扒车、追车,也不能用脚踏车抢行。另外,车辆一旦急刹车或急转直下,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在儿童自行车上多贴几个反光标识,保证夜间行车安全。要求司机和家长提高警惕。

驾驶员要注意观察,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在车多人多的情况下,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车手在上车前养成主动观察、绕车一圈、并对周围车辆做好观察的好习惯;倒车和起步时,一定要慢速行驶。

父母应该有意识地给孩子灌输安全知识,教孩子从幼年到成年,学会如何主动避开车辆带来的危险,提醒孩子不要在路上玩,更不要在汽车附近玩,包括教孩子在汽车拐弯的时候,看倒车灯。血液的教训必须牢记!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二)

酒后驾驶十分危险,是要进行处罚的。接下来,我为你分享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酒后驾驶有什么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

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

酒驾或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记得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法院是依照刑法关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共公安全处罚。此次修正,正是基于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公安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虑。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和“伤人”两个行为合并构罪,而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后果,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罚。

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的)处以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驾照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记6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12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6分。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的吊销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知识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就会被定危险驾驶罪吗

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已满16周岁,又无精神病,是这样。

不过,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应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例如,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895号案例)。

一般而言,行为人除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节外,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且赔偿达成谅解;(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三、醉酒驾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达到危险驾驶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吗

错。

原则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刑事审判参考》第958号案例)但是,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904号案例)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第8条)

四、在小区内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

危险驾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即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理解一致。

具体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公路”、“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厂。

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属于“道路”。但对“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而何谓“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893号案例)

因此,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即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案例)。在此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此种情况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不属于“道路”,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况。

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案例)

五、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不构成。

危险驾驶的对象必须是“机动车”,而不能是“非机动车”。《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电动四轮车、超标自行车等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机动车”。

《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并列举了四点理由:

第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根据《机动车国标》对摩托车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似属机动车,但《机动车国标》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

退而言之,即使《机动车国标》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其法律性质与效力也存在疑问。《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据此,《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从其设置的权利义务和效力等实质要件判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部门规章并无实质差异,但从其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手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此,国家标准对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种认定,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层面还会造成行政执法的困境。《道交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受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未颁发过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故无权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更是无从谈起。

第二,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

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

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第三,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的事实,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从该罪防范社会危险的罪质特征考虑,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如前所述,国家既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甚至有些强人所难。因此,目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第四,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那么,电动三、四轮车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实中,并无相关国家机关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登记管理,也未核发相关机动车车号牌、行驶证,还未要求电动驾驶三、四轮车取得驾驶证。所以,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精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危险驾驶电动三、四轮车的,同样不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六、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证明标准上有什么要求

《两高一部意见》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公安部意见》

第1条: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第2条: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第5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第6条: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第7条: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第8条: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第9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14条: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七、醉酒驾驶,一律不会被逮捕吗

原则上是这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只有拘役。因此,醉酒驾驶,通常不会被逮捕。

实践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9条、75条,《两高一部意见》第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公安部意见》第10条)

八、醉酒驾驶,一律会被判拘役吗

不是的。

虽然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如同前述,《刑法》第13条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 72 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 160 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96号案例)

九、如果醉酒驾驶没被判处拘役实刑,岂不是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轻

不是的,除非相关办案机关违法。

《公安部意见》第11条规定: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情节有哪些

《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由于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刑事审判参考》第916号案例)

另外一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两高一部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9岁烟草公司科级干部,因酒驾被开除公职,退休后能领养老金吗? (三)

一、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后的养老金怎么办

开除公职后是没有退休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开除公职后,其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自动被冻结作废,恢复公职后才可继续以前的养老金账户。如果是到其他类型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则要自行重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

二、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工资待遇如何

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在司法实践中,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是没有退休金待遇的,以前的养老保险账户在开除的同时将被冻结,可以选择自行重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社保的购买规定中是有相关购买年限规定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甲曾因酒驾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居住于某小区,后乙因琐事与甲闹僵,在小区微,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何必上升到"刑事"层面?再者,"麻六—民事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步骤

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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