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分三个档次吗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环。未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而一旦按下了“立案”的启动键,代表着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流水线”,紧接着刑事拘留、讯问、送往看守所羁押、被取保候审或逮捕……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求助者分不清立案与受案,往往TA们口中的正式立案,其实只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初查而已。今天,我们重点讲一下这个程序。
一、立案的三个条件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1)认为有犯罪事实,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经存在,且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这里的证据标准要求不高,不要求确实充分,有证据线索即可。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些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构成治安管理处罚。
(3)符合管辖规定,这个在后面细说。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立案。
二、不予立案的三种情形
法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事实:经侦查,认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存在。比如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或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没有一定证据证明。
(2)虽有犯罪事实,但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行为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以及犯罪已过追溯时效、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形。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
本文仅讨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
3、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几种常见类型的管辖
1、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2、对于伤害案件,轻伤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3、行驶中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径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四)管辖权移送: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五、是否立案谁决定?
立案与不予立案,均有呈批和决定程序,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做分析研判后,分别制作“呈请报告书”或者“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务中,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是否立案话语权较大。
六、公安机关一定会通知吗?
不一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而决定立案的,在涉及国家机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刑事阻止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视情况可以不予通知。
七、什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撤案?
公安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八、公安机关撤案的流程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那么,如果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救济呢?我们明天再讲。刑事诉讼程序并不神秘,关注张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刑事案件判刑分三个档次吗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刑法书电子版pdf 刑法罪名精释, 新刑法条文释义,这两本书的电子版WORD PDF TXT都可以用,请发邮箱bukey66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