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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法解释新增内容

2025-03-02 22:2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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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将刑事司法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作出顶层设计和一系列重大部署。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刑事诉讼法即将面临第四次重大修改,距离2018年第三次修正已五年有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领域出现许多值得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

2024年11月9日至10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为主题,来自全国的400多位法学法律工作者齐聚一堂,围绕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刑事立案和侦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公诉程序和制度、刑事审判程序和制度、刑事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展开深入研讨,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积极建言献策。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注重的几个基本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

>>长沙城市风光 视觉中国供图

随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实务界与学术界对修改范式与路径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既有宏观思考,如建议从体例结构到原则、程序进行全面修改;也有重点领域的具体考量,如将电子数据侦查取证措施法治化、体系化,又如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而无论是着眼“大方案”还是“小完善”,都需要总结改革经验,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程序完善。从总体上看,要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等机制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为路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并以此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聚焦执法司法实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注重以下四个问题。

坚持完善自然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与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并重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建构与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完善紧密相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这一系列部署对单位犯罪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刑法规定,483个罪名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有164个,占比近34%。但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专门诉讼程序,大多只能参照自然人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办理。破解单位犯罪“无躯体可以羁押,无灵魂可以谴责”的程序难题,应作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注入了改革活力。下一步,要从完善刑诉法立法整体出发,加强刑事诉讼程序分流、衔接,增强支撑罪责刑相适应的程序供给。

要推进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专门化构建。要从程序正义内在诉求与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出发,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分布与集成、合乎目的性与手段性之间的关系,强化公共利益考量、法益修复等理论支撑,以此明晰单位犯罪刑事诉讼分流的条件与范围,保障涉单位犯罪案件公正高效办理。要特别注重依法从严的程序保障,针对单位犯罪特点与诉讼规律,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强化程序制裁,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协同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充分彰显程序惩戒、惩罚性,避免刑法评价的过度减让,以致过多消解单位犯罪归责机制机能,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更好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对完善“人”的强制措施与对涉案财物强制性侦查措施并重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从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的依法保护两重维度,全面准确落实这一重要改革举措,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补,要坚持系统考量、破立并举。

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进一步强化正当程序理念,强化当事人的辩护权、人身自由权、诉讼参与权、救济权等的保障。完善逮捕条件,深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要结构化重塑拘留制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废”或“立”,立足于考量其功能融入取保候审后的程序正当性,与逮捕措施替代功能的关系,着眼监视居住制度适用的程序制约,包括降低诉前羁押率、增设捕后救济程序等,予以系统考量。

完善涉案财物制度。构建“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双层诉讼目标,进一步强化涉案财物处置,是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无论对“人”的强制措施还是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均要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相关工作机制。要统筹刑法关于“违法所得”的规定,统筹“犯罪所得”及涉案财物范畴与诉讼表达,一体规范普通刑事案件和特别程序的涉案财物处置,探索“对物”的羁押审查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变更。同时,细化侦查及监察过程中查证涉案财物属性的职权配置,提升检察环节审查质效,推动立法明确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的义务,明确确立其依法应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证据材料的职责。程序衔接中,明确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一并移交涉案财物相关证明材料,并视情况附带说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实质审查。

建立健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部署的改革举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范畴,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这一制度,包括适用对象和范围,由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拓展至成年人轻微犯罪,衔接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确保记录封存实体公正、程序规范、政策恰当。此外,还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予以落实。

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并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调要“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要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更实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全流程,避免出现监督空白或盲点。比如,立案监督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仍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明确。又如,撤案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形成了相应的比较成熟的工作制度及规范。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一直未能明确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司法解释中监督撤案范围的理解存在差异,监督撤案工作很难充分开展。特别是对立案时符合法定条件,因各种原因,实质上已没有继续侦查取证的空间,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监督撤案、避免形成刑事“挂案”,存在较大分歧需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予清晰的程序设定与权责配置。同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实质确立。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原则,是程序法定原则的上位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正式明确这一原则,要通过相应的程序规则予以实质化实现,包括:持续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运行,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完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健全网络侦查程序等,明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侦查制度体系,并加大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程序供给;总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成熟做法,探索增设变更公诉制度。

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理应受到制约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要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依法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要系统性发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包括依法不起诉功能。进一步完善不起诉程序,既是推动制约监督机制措施集中整合,也是规范司法权运行,健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完善不捕不诉复议复核程序。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同时,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协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都注重深化诉讼理论支撑,形成了诉讼法学原理等基础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良性互动、相融互促的良好态势。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从探寻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建设的具体路径,到厘清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数字化面向,均涉及刑事诉讼法重塑性调适,要更加注重诉讼法学原理等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坚持守正创新,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不断丰富支撑与拓展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要突出程序性制裁、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专题研究。实证研究方面,要关注“法法衔接”,包括监检衔接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统筹推进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将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刑事诉讼基本价值,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度融合,体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检察履职实践需求,推动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数字正义,是刑事诉讼法发展面向的大多共识,也是由深化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到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重的重要一环。要突出理论研讨先行,更要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坚持重点程序完善与系统性调整相结合,由点到面,逐步实现刑事诉讼法中数字执法司法程序完善。如,规范电子证据程序。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落实《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与《改革意见》部署,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丰富在线诉讼监督实践与应用场景。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在线诉讼及在线诉讼监督的实证分析,特别是迭代推进数据云存储、区块链存证,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又如,跟进智能辅助刑事司法裁决、智能司法审判的实践运用,予以原则性规范,对其内在风险予以前瞻性规制。再如,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已是多数共识。但具体到程序规则设定,要以充实的实证调研为基础,精准对接与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必要时,可以先行制定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司法解释,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健全个人信息权益申诉机制,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充足的衔接路径。

〔本文为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研究》(课题编号:GJ2024A01)阶段性成果。〕

(原题:“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系列报道之一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注重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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