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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

2025-01-29 06:1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失职罪是什么意思? (一)

失职罪是什么意思?

贡献者回答什么是失职罪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5分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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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储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关于失职罪

您好:

所谓失职罪这个罪名并不单独存在,相关罪名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

但是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现在需要准备您父亲和这件事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材料,不是共谋也不存在任何过失。

祝一切顺利。

李律师14916967

失职渎职罪能判几年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怎样进行认定以及怎么量刑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 (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什么情况下有失职罪名

失职案的类型:

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过失罪,对应尽的责任不认真履行,敷衍塞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守重大损失。该犯罪是结果犯,要有“重大损失”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或者轻伤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渎职罪和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

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

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修正案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是什么意思?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 利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渎职侵权犯罪有下列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渎职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军事机关。二是渎职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渎职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中国 *** 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渎职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三是渎职罪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有的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四是渎职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才构成。

受贿罪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

一、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属受贿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三、不出资而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五、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六、家人、情妇(夫)“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授意由家人、情妇(夫)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八、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九、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日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量刑的;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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