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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件;大连13岁行凶男孩:搭讪家属,尾随女性,为何他有违“少年感”?

2024-11-04 08:5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大连13岁行凶男孩:搭讪家属,尾随女性,为何他有违“少年感”? (一)

大连13岁行凶男孩:搭讪家属,尾随女性,为何他有违“少年感”?

在中国大连,一名10岁女孩被一名13岁男孩杀害,再次引发了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争议,因为这属于“青少年犯罪”的范畴。目前,根据官方公告,凶手只有13岁,不到14岁,所以他没有刑事责任,只能被拘留和再教育。然而,随着媒体深入挖掘,这个13岁男孩在谋杀前后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此外,“与家人搭讪”和“追随女性”的行为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坦率地说,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这个13岁的男孩只能被认定为“年轻无知”。然而,从周某的前后行为以及邻居们的评论来看,13岁的行凶男孩似乎已经是一个“小大人”了。他在案发当天和女孩的父母说了两次话,行凶者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很大的心理力量。

然而,即使是一个13岁的男孩也能如此“冷静”,足以显示他的心理年龄,足够“成熟”。至少他知道自己做过的“坏事”是什么。甚至,在事件发生后,他还被怀疑在班级小组“自导自演,意图澄清嫌疑”,并强调“我才14岁”。这种比较偷鸡的行为,又让人感到惊讶。不得不说,它超凡的心理素质,足以压垮许多“成年人”。

当然,随着故事的传播,同一社区的几名妇女报告说,自己被实施袭击的13岁男孩“跟踪”。一名20多岁的女子表示,她曾被一名13岁的男孩“跟踪”了三次,这名男孩袭击了她,有一次还拍着她的肩膀说:“阿姨,你长得太帅了,我好紧张。”

这些细节放在一起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这都是成年人的恶作剧。因此,它也使人感到一种强烈的“不和谐感”。而这种与罪恶行为的“共鸣”,再次让人对法理处理的结果感到有些愤怒。

毋庸置疑,《防止青少年犯罪法案》的规模受到了多次质疑。毕竟,《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受害的10岁女孩设计的,而不是为犯罪的13岁男孩设计的。而且,如何惩罚一个行为成熟的“少年犯”,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质疑的课题。

对于“少年犯”来说,在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时,究竟以“年龄”为界限好,还是以“认知水平”为界限好,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个有过犯罪经历的孩子,他们是否有未来,作为一个陌生人如何容忍,如何让他(她)过正常的生活。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接一个的答案和对大社会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儿童早期,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认知能力确实会发生变化。但随着孩子的成长,他们的意识变得疯狂。而且,从最近十年来看,普通儿童比过去成长得更早。一方面,身体的成长在加速,另一方面,媒体的丰富性导致了认知的激增。因此,“小大人”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

对于经历过犯罪的孩子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终身的伤疤。从救赎和救助的角度来看,社会应该有同情心。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的“少年犯”都可以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因此,如果救援和救助不成功,很可能会有对更大的社会的第二次攻击。也必须认真对待这种可能性的触发因素。

要承认“童年正在逝去”,“青春也在逝去”。因为,当大众传媒被普遍使用时,它代表的是年龄划分的尺度,并不那么准确。所以,当一个13岁的男孩开始表演“冷静杀人”、“调情”,这就意味着13只是生理年龄的一个指标,但从心理年龄的角度来看,它似乎已经失去了效用。

正如尼尔•波兹曼(Neil Postman)所言:“看着孩子们的天真、可塑性和好奇心侵蚀并扭曲成伪成人的劣等品质,是痛苦、尴尬、尤其可悲的。”是的,我们已经走向了一种新的生活划分:一端是婴儿期,另一端是老年,中间是我们可能称之为“成年子女”的生活。

因此,对“少年犯”的认定有必要更加谨慎。因为处理恶性案件不仅关乎受害者的感情,而且,

因此,对于违反了“青春意识”的行相对人来说,如果他是“不死”或“免刑”,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在法律理论上存在“漏洞”。对作恶者来说,他或她的邪恶可能已经酝酿,即使可能有外部诱因,但人性本身的邪恶,根植于骨髓。

大社会的同情必须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但对施暴者更严厉是更好的。因为通过对犯罪者足够宽容,我们正在为伟大社会的未来播下麻烦的种子。此外,我们也不知道一个杀人的少年能否在三到五年内克服他的邪恶思想,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因此,对“少年犯”进行治理,这确实任重道远。即使犯罪者的未来真的改变了,它也可能不会被“大社会”完全接受。因为,不管谁,都不想与一个“杀人犯”接触。即使“过错”已经“过去”,但“隐患”仍然令人担忧。

因为,人的一生只有一次,经不起伤害,也经不起折腾。这个10岁女孩的死对她的家庭来说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的忧郁。同样,一个13岁男孩的罪行也意味着他的家庭将长期处于忧郁之中。而且还会有更多的道德谴责。尤其是在“儿子不受教育,父亲受责备”的道德氛围中,这几乎是致命的一击。

而且,从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强调“殴打他的男孩的父母没有道歉”。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角度来看,应该“道歉”,至少给受害者家属以心理安慰。然而,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是否道歉”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处理善后和惩罚受害者。

当然,随着“勾心斗气”、“跟踪女性”等细节的曝光,社会舆论也会更加倾向于严厉惩罚“少男少女”。因为,他对于“青春感”的违犯,已经直指头部,只是因为13岁,为什么要宽宏大量,自然让人感到有些生气。也许情况本身就是如此,更值得思考。

关于青少年违法的故事 (二)

1,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2,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

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类型

编辑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

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

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

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

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

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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