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法人不知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在单位受票并抵扣税款后,法定代表人也一定构成犯罪吗?
这个问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法定代表人属于挂名,也不担任职务,因其对于公司经营完全不参与,此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挂名但担任职务,此时需要看其是否参与。如果参与,也构成犯罪。第三种属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属于公司股东,此时需要综合考量。如果其参与了,则应当定罪处罚。如果没有参与且不知情,相应行为由单位员工做出,则法定代表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第一需要规避的就是税务风险。如果接手一个公司,接手后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形,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如果需要补税的,则请结合经侦和税务部门意见,该补缴就要补缴。如果由此发生损失了,也可向相应的主体追究责任。
如何保障接手的公司有保障,最好进行尽调,免得接手后发生重大损失。
税收犯罪都是行为上下游关系牵扯出来的,所以在此要说的就是特别关注上下游企业的信誉,谨慎审核税票。
当然,如果为了增加业绩而虚开,没有进行抵扣税款,也不会抵扣税款的,即使存在所谓的“虚开”,也不行定罪。这就是我之前说的,虚开不仅仅是行为,还要审查目的和造成的威胁。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法人不知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