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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

2024-11-17 19:00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据规则,删除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新规并未取消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医方仍需为自已的抗辩事由举证。近期媒体高调宣传新证据规则删除了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倒置,却未提醒医方在诉讼中,仍然必须为自己的抗辩承担必要的举证义务,似有误导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为新规),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与修订前比较,新规删除了原规定的第四条,当然也删除了该条中的第八款,即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但删除该条款,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了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中,对于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保存义务,以及在可能发生的纠纷和诉讼中,就其抗辩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不完全的解读会导致医务人员产生误解

新规实施后,大量媒体的解读性文章,仅高调宣传新规删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却未介绍新规框架下,医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仍须对其抗辩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很容易让医务人员产生误解,认为不需要就证据问题承担义务。

医务人员举证行为受现行法法律框架体系规范

医疗行为,同时接受现代涉医法律框架体系的规范与管理。

现有相关法律体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等大量法律、法规则、规章、制度等组成。

虽然新规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却对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实施后,诉讼中医务人员仍然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1、负有提交病历原件、或复印件、或封存件的举证义务

病历,在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和诉讼中,起着定案性质的根本性作用。是一切证据中的首要证据,是医疗诉讼的证据之王。

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在医院的环境中,对于病历进行制作、保存与控制,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权利。在医院环境中,管理病历的规范,是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规范,比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然而,当医患双方对簿公堂、双方都走进法院时,同样是对于病历的制作、保存与控制与提交,就转换成了医务人员的举证义务。此时涉及病历的问题,受《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进行管理。

不论患方提交了什么证据,医务人员都必须要提交一份病历原件,或病历封件,或患方认可的病历复印件。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患方一般都会主张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主张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医方的抗辩内容,一般都会主张自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医方抗辩主张自己无过错、不赔偿时,依据规定,医方就必须对该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责任和法律来源,在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而这种证据,就是病历。

2、医务人员抗辩主张自己“已经履行病情说明、知情同意”等告知义务,需要举证

病情说明和知情同意等告知义务,在日常医疗中,可能并不被医务人员所重视。但法律界却对此十分重视。

为此,《侵权责任法》单独设立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不但如此,之后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均对此作出同样规定,说明法律界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该行为。

这一点需要引发医务人员群体的重视。

当诉讼中患方张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方某种损害时,医务人员必然要抗辩已方已经履行了争议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方是否履行了该义务,举证责任在医方,而不是在患方。

该举证义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3、医务人员需要对置入或介主类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合格进行举证

置入及介入类医疗器械属于国家管理较为严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置入人体的产品必须经合法程序注册,并准予在我国境内使用。

我国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置入或介入类医疗器械。这是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但由于置入或介入过程的特殊性,患方是完全不可能接触到该产品,也完全无法对这些产品是否过期、失效或淘汰进行举证。

因此在诉讼中,一旦患方主张相关产品存在“过期、失效或淘汰”等问题,医务人员就需要对其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此时对于产品是否“过期、失效或淘汰”争议的举证责任,由医方承担。该举证责任和法律来源,出自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医务人员需要对其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医务人员免责任事由。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学习、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在平素工作中超前意识到相关问题,并在病历中作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这些收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不配合诊疗行为的患者或其家属,明确签字;对于紧急救治条件下的诊疗为作好充分的记录;对于当时诊疗水平的限制事前向患方说明,并征得患方同意等。

这些举证义务的法律来源,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因紧急救治未能取得患方同意,主张免责的,需要医务人员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近亲属不明的;因为抢救时间紧迫短时间内无法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签字的、近亲属多人不能协商一致意见的。这四种情况医务人员免责。但需要医务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务人员怎样准备、提交证据

目前医疗纠纷诉讼中,大多数医方诉讼都处于简单应对的状态,即提交一份病历就算是举证了。其实医方在应诉时还有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作。比如本文述及的,是否具免责事由、使用的置入或介入性医疗器械是否可能被主张为未经依法注册、过期、淘汰等。

医务人员可能有哪些行为会被主张成为过错、患者是否有损害后果,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都属于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

而分析这些专门性问题,需要有专门性的人来实施。

因此建议医务人员在应对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的过程中,更多的借用专门性的力量,进行专门性的应对,并通过提前进行的医疗纠纷专门性分析评估,针对性地收集、准备和提交证据。

参考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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