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45条司法解释
- 1、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及其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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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及其制约 (一)
优质回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公安机关若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两种途径来制约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复核是复议的必经步骤,公安机关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维持原决定后,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放弃复核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处分正是体现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制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法院通过受理被害人自诉案件的方式来监督制约不起诉的决定,纠正检察机关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中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的决定当然有权进行监督。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起诉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种途径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错误不起诉决定。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起诉部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也要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以防止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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