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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辩护

2024-09-11 09:00 分类:死刑辩护 阅读:
 

如何让辩护有效果,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水无常形,兵无常势,也不会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策略。但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会决定具体辩护行为的展开,这是个格局和视野的问题。如何辩护,怎么辩护本身并无对错,只是能否有作用的问题。

个人认为“凡为文章须是典实过於浮华,平易多於奇险,始为知本。”。在以结果为导向的实战过程中,多一点实用,少一点浮华是确定辩护方法和策略的根本。以下两点,纯属个人感悟。

一、有法律但不只是法律

“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的辩护当然要立足和依托于法律,但如果在实际辩护过程中把这奉为圭臬,绝不改弦更张,在具体案件上就可能影响到辩护的实际效果。

法律的具体适用脱离不了具体的环境,应然理想状态和实然实践之间存在差距。理想会很丰满,但现实也很骨感,这是律师在实际辩护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抛开一些重大并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在要求追求法律效果之外,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乃至经济效果不说,即便一些普通的案件,也会受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但实际发生作用因素的影响。

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在工作中除了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外,都会有自己的司法价值理念和自己的现实需求。在依照法律规定,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只是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合理时,司法价值理念以及现实需求会成为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会更多的从是否符合所认可的司法价值理念、是否会满足或损失自己现实需求的角度考虑,如何做对自己更为有利来决定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

当然可以指责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这样处理问题,不是心中只有法律而夹杂了个人需求,但这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也不能断然说不合理。

价值理念的问题本身就充满纷争,不同的逻辑起点和立论基础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如同对经典的解读不同人有不同的认识和体会,个人以及社会主流价值理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具体情势的不同不断发生着变化,很难以言及谁是绝对的正确。

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方,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个体,都会有自己的现实需求。要求和期望司法机关和法官蒙住双眼,如同正义女神一样存在只是一种美好的期许,现实条件既不允许也与人性并不相一致。在经济交往和其他社会关系中,如果对自己的合作伙伴或交易对手抱有太高、太美好的期许,最终的结果往往会让自己失望。

律师如果在辩护过程中,也抱有同样美好的期许,不仅会让自己大失所望,也会让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现实条件,确定的辩护方法和策略达不到所追求的辩护效果。

因此,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除了单纯从法律适用应然的角度考虑问题外,还要从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其他因素考虑问题。

有法律但不只是法律,这样才能相对准确评估案件的发展趋势以及采用适当的应对策略,最终获得一个好的结果。这一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法律适用的应然状态,但却可能是现实条件下能够获得的最好结果。

二 为了当事人但不只有当事人

辩护权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应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战并更多的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这必然让辩护人的行为具有党派性。这在逻辑起点和论证基础上没有问题,但在演绎过程中,如果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则会影响到辩护目的的实现。

这需要回归到律师辩护目的上。律师辩护不是做学术研究或文章,只要在自身逻辑体系上形成自洽就可以了,更不是单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自说自话。需要的是说服裁判者,让裁判者接受。

裁判者思考问题的角度以及是否接受律师的意见,立足点就不全然在被告人身上,也不会完全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他需要考虑和平衡各方利益,也相对更为客观中立。在英美法律师如何说服陪审团上,都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律师虽然代表当事人利益,但在整个过程中要尽量表现得客观中立,以避免给陪审团留下有失偏颇、过于片面的印象,让陪审团更容易接受己方的意见。

有些辩护观点及理由从当事人的角度是能够成立,也可以言之成理。但换做另外的角度,会被认为是牵强甚至是一派胡言。诉讼和法庭不是律师个人表演的舞台,以追求个人极致而进行痛快淋漓的表现。

律师有按自己的思路和方法辩护的权利,但却无权要求其他人一定要同意你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到一些伦理价值问题,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很难有定论,只是能否被接受、认同的问题。

我一向认为,立场可以偏颇,但思考问题的方式一定要中立,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观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经得起反驳。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心中怀有当事人,但具体行为方式上要超越当事人,更多从其他人的角度考虑能否被接受、被认同。否则,自己认为很有道理,辩护得非常漂亮,但结果会大相径庭。

法庭辩护不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更不是谁要说赢谁,而是在各种观点和纷争中寻求一条相对合理都可以接受的道路。

律师任何辩护行为的展开都是为了当事人,但展开过程不只有当事人。当事人是满意了,但法官不接受、社会不认可不会有什么样的价值,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对于我上述的认识,我不认为是选择对现实的妥协,而是体现对现实的尊重。辩护策略和方法是否妥当,不能单纯看策略和方法本身,而是要看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之间在逻辑上能否自洽。

如果不考虑案件处理的现实背景以及给定条件,很容易导致手段和目的之间的错位,在有的时候甚至会走向反面,直接封杀了当事人获得从轻的机会,本来是想大脚解围,但结果却是自摆乌龙。

以理想的方式展开辩护总会获得很多的喝彩,让人热血沸腾,心潮澎湃。痛快淋漓的畅谈“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激情抒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利用一些颇能引发争议的问题会获得足够的关注。但也正因为此,案件的结果也会被裹挟,会被无情的现实碾压成齑粉。辩护之责重于泰山,当慎之又慎,任意为之,有负重托,也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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