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是犯什么罪—刑事拘留一般指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闻某人被“拘留”或“逮捕”,但许多人对这两者的差异并不清楚。在法律体系里,刑事拘留和逮捕虽都与限制人身自由相关,却有着诸多不同。下面,我们就从多个方面来详细剖析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与性质
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
比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等紧急状况下,就可能被刑事拘留。它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目的在于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等。
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其犯罪证据较为充分,且罪行可能较为严重,需要通过逮捕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或逃避法律制裁。
二、适用条件
刑事拘留:其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且需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例如,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这些条件主要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控制可能的犯罪分子,以便后续侦查。
逮捕:逮捕的条件更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些证据要能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且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刑罚;
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像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等情况 。
三、决定与执行机关
刑事拘留: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不过,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为14日,最长可达37日 。
逮捕: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则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不能终结侦查的可以要求延长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团伙作案或者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之后便进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整个羁押期限会持续到案件判决生效,相较于刑事拘留,其羁押期限更长,不确定性也更大。
五、法律后果
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它只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果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释放嫌疑人,视情况而定也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然,如果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捕。
逮捕: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通常表明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刑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不过,即便被逮捕,犯罪嫌疑人仍有权进行辩护,如果后续发现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也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最终被判定无罪。
刑事拘留和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它们在定义、适用条件、决定与执行机关、羁押期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理性和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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