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规定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解释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有什么规定?
芙蓉律所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芙蓉律所律师补充: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芙蓉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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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长沙,倡导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连锁化和综合性服务,现有长沙、北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湘潭、常德、益阳、南宁、拉萨(林周)、海口、海南(五指山)等24家机构,拥有1000多名律师及专业工作人员,总营业面积约20000平米。
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设立于2018年,资深执业律师十余人,倡导规模化、专业化和综合性服务,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专业、高效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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