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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

2025-03-16 06:00 分类:取保候审 阅读:
 

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是否符合公诉条件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到4.5个月(加上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最长6.5个月,在此不考虑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问题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是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决定取保的,这个审查起诉期限应如何计算。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及一百七十五条来说,无论是否羁押,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6.5个月内必须做出是否公诉的决定,不能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然而,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进行理解,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后,审查起诉期限会顺势延长为一年。

有人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一百七十五条类比侦查阶段的规定解释为羁押期间的审查起诉期限。这种解释有其合理性,但是并不严谨。

以侦查期限为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前述规定中明确了“二个月”是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但是审查起诉阶段有关期限的规定中并没有以羁押作为前提。因此,个人认为如果将《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解释为羁押状态下的话,稍微有些牵强。

另外,检察院有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刑诉法七十五条里的“十二个月”解释为侦查 审查起诉,也并无不可。这就产生了另一种歧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也没有对这个问题更进一步的规定。

理清问题的意义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意义。毕竟,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障刑法实施、保障人权的基本法。

审查起诉期限变相延长实质上是对嫌疑人权利的侵害,也属于司法资源的一种无形浪费。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嫌疑人决定是否公诉,会使嫌疑人长期处于心理不安状态。虽然取保候审并没有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嫌疑人的正常生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旦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会被立刻羁押。这其实就是对嫌疑人自由状态的一种破坏。举例来说,甲在羁押状态,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补证据尚不足以直接公诉,正常来说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如果在审查期限届满前一两天突然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则又变相延长12个月。

个人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类问题,尽量做到明确、清晰,减少争议的产生。

对于取保候审的期限,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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